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管理队伍建设,明确教学秘书的职责范围,规范教学秘书的各项管理工作,进一步增强教学秘书的工作责任感,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各院系部教学秘书是行政上受所在院系部领导、业务上受教务处指导的教务管理人员。
第三条 教学秘书必须全力维护学校教学计划、排课、选课、考试、成绩、学籍等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确保教学基本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所有记录教学运行、学生学籍状况、教师教学状况的原始材料,未经学校校长或教务处长授权,教学秘书不得随意更改。
第四条 常规教学与考务管理工作
(一)负责院系部新学期教学校历的领取、分发与保存。负责发放教师调、代课审批表。每学期结束前,负责向院系部任课教师发放下学期课程表;
(二)按照教务处与院系部教学工作部署,检查、落实本单位的各项教学管理规章制度,掌握教师、学生上课的基本信息,协助调查、认定、处理教学过程中的各种教学事故,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三)按照教务处要求,根据所在院系部教学任务安排,填报上课教师名单。负责通知学生按时进行选修课选课(包括补选、退选)、重修选课。负责学生辅修第二本科专业的登记、汇总,安排第二本科专业教学任务与上课教师,并及时将结果报送教务处;
(四)协助教务处与院系部、各教研室主任进行期中教学检查,负责院系部教学检查资料的汇总、上报;
(五)负责院系部教学管理文件的收发、整理与归档,做好院系部教学档案资料整理归档工作,做到登记清楚、查用方便、完整无缺;
(六)参加教务处和院系部组织的各类考试工作,协助教务处组织教师命题,安排并通知监考人员准时到场,及时组织教师装订与评阅试卷,撰写考试工作总结;
(七)负责通知本院系部学生准时参加考试,及时办理缓考手续。负责审核学生的补考与重修资格,及时上报考试科目、考试人数与考生名单;
(八)协助教务处与院系部做好对违反教学纪律学生的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教学研究与师资管理工作
(一)协助教务处与院系部领导、教研室主任制定和组织实施本单位各专业培养方案、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学科专业发展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等;
(二)协助教务处与院系部检查落实教学计划执行情况,及时汇总上报教务处;
(三)协助教务处与院系部领导组织本单位教师开展教学示范、集体备课、同行经验交流、学生座谈等与教学有关的活动,整理教研活动、教研会议的有关记录。负责建立、完善教师个人教学档案,收集、汇总、保存教学日志与教改项目资料;
(四)协助教务处与院系部领导做好校内外实践、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的各项工作,负责各项实践性教学环节表格的领取、发收,并将各种报告、论文等有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与归档,同时将汇总数据上报教务处;
(五)负责教师教学工作量的整理、上报,配合教务处完成同行评价、学生评教、讲课大赛等教学质量管理的相关工作,并及时反馈教学质量信息;
(六)安排落实本院系部本、专科生普通话报名测试与补测工作。做好学生教学信息员的组织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 学生学籍、学位与教材管理工作
(一)负责学生入学、开学注册,统计学生人数变动。组织新生填写学籍登记表,严格审查并建立学籍档案,及时做好学生证、学籍卡、乘车优惠卡与校徽的发放与管理工作;
(二)负责办理学生休学、保留学籍、复学、转学、退学、恢复学籍等手续与接待咨询工作,做好有关教学管理方面对学生奖惩的申报、登记、通知与存档等工作;
(三)负责发放、管理学生密码与教师课程密码,负责做好教学日志的发放工作,汇总、上报学生考勤情况;
(四)及时督促任课教师评阅试卷与登录学生考试成绩。负责接收、汇总任课教师的评分标准、参考答案、学生成绩单与成绩分析报告并上报教务处,受理学生复查试卷的申请;
(五)做好毕业生毕业资格、学位资格预审与上报工作,负责毕业生成绩单的及时发放,负责通知、组织毕业生准时参加电子摄像,协助教务处完成电子注册、学历认证等有关毕业生工作。接受校友补办毕业证和学位证的咨询;
(六)协助院系部教师及时完成各学期《教材征订单》的填报与预审工作,及时通知学生领取教材,协助教务处做好因学籍变动所需教材的补订工作;
(七)协助教务处做好各学期教材满意度调查,负责主干课程所用教材、优秀教材、原版教材、自编教材选用的调查统计工作;
(八)协助教务处组织好自编教材的编辑、出版、评优等工作。
第七条 负责本院系部教学督导组织工作。
(一)配合学校教学督导专家做好教学督导工作;
(二)协助院系部领导做好本单位教学督导组织工作;
(三)管理本院系部学生教学信息员,并将收集的教学信息及时向教务处反馈。
第八条 负责处理本院系部日常教学事务,严格执行坐班制度,按时参加教学秘书会议。
第九条 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业务素质、政策水平和管理水平,模范遵守各项教学管理制度。
第十条 完成教务处与院系部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教务秘书履行职责情况作为所在院系部教学工作考核内容。
第十二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