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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政法学院教学委员会章程

作者:  |  编辑:  |  发布时间:2015-03-16  |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适应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对教学工作的检查、评估和指导,促进我校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的提高,学校设立教学委员会。

第二条 教学委员会是在校长领导下,对学校教学工作进行指导、审议、咨询、监督的专门机构。

第二章 组织形式

第三条 教学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三人,委员若干人。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有关校领导担任,委员由教务处处长、学生处处长及教学、教学管理经验丰富,责任心强,一般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担任。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依据学科确定相应人员构成比例。委员候选人由各教学单位择优推荐,教务处初步审核,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由校长聘任。

第五条 教学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主任由教务处处长兼任。

第六条 教学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两年,可以连任。

第七条 教学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由教学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教学委员会议定事项实行过半数通过原则。

第八条 教学委员会委员如长期无故不出席会议,经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报请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可取消其委员资格,重新补充人选。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学校教学委员会针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议讨论,并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1.学校中长期教学发展规划,并对学校教学工作建设与发展的全局性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论证。

2.学校制订的人才培养目标、培养方案和教学改革计划。

3.学校专业建设规划、专业设置与调整方案。

4.课程建设、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改革以及教学方法改革方案。

5.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

6.学校实验室建设规划及实验教学改革方案。

7.学校实践教学计划及实施方案。

8.学校重大教学管理规章制度、教学管理体制改革方案。

第十条 负责校级精品建设课程立项与验收、校级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立项与验收、学校自编教材项目的立项与出版,评审推荐省级精品课程、教学改革项目立项、自编教材项目评奖。

第十一条 评审校级教学成果奖、教学名师奖及其他教学优秀奖,推荐省级教学成果奖、教学名师,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二条 对加强学风和教风建设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 指导学校内部的教学评价和教学质量监控工作。

第十四条 其他应由教学委员会负责的工作。

第四章

第十五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教学委员会主任同意,并经超过半数以上委员通过,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学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原《山东政法学院教学委员会章程》(鲁政院〔200929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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