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建设

山东政法学院专业负责人管理办法

作者:  |  编辑:  |  发布时间:2015-03-16  |  点击数:  

为进一步提高专业建设水平,完善教学工作责任和教学质量保障体系,调动广大教师参与教学的积极性,根据《山东政法学院教育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鲁政院〔201174号)和《山东政法学院专业建设十年规划》(鲁政院〔201258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设置原则

(一)每个专业设置一名专业负责人,且一人一岗。但法学专业实行专业建设联席会议制度,设专业召集人一名。

(二)现为校级及以上特色专业的负责人原则上应为专业负责人,若其兼任学校领导职务,应聘有执行负责人,执行负责人在岗位聘任与考核中与专业负责人同等对待。

二、任职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政治素质高;具有与时俱进、开拓进取的时代精神和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诚实守信,团结协作,热爱本职工作,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身体健康。

(二)原则上应具有本学科专业领域的高级职称。个别新上专业或新建院系因特殊情况可在报学校审核批准后放宽到中级职称,但须聘请校外本专业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担任顾问。

(三)原则上应具有与任职专业相一致的学历背景。若个别专业确实无法满足上述条件,但有关人员符合其它任职条件又有突出业绩,能胜任专业负责人工作,应报学校审核批准后聘任。

(四)一般要求年龄在55周岁(含)以下。个别专业负责人年龄可适当放宽至60(含)周岁以下。

(五)为本学科专业领域的专任教师,且具有一定的管理经验。

(六)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了解本专业所面向的行业领域发展状况;具有较强的专业组织和管理能力,对本专业的建设、发展及师资队伍建设能够发挥较好的带头作用;近三年均承担本专业课程教学任务且完成教学基本工作量。

(七)具有较高的教学水平和丰富的教学经验。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任意两项:

1.近三年在本专业的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改革等方面取得过校级教学成果。包括精品课程负责人、开发课程负责人、教学团队负责人、教学名师、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负责人、教学成果奖三等奖以上负责人、教学类大赛二等奖以上负责人等。

2. 近三年在本专业的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改革等方面取得过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包括精品课程、教学团队、特色专业、教学名师、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教改项目等前三位者,教学成果奖三等奖以上前三位者,教学类大赛二等奖以上负责人等。

3. 经学校研究认定的其他成绩。

(八)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任意两项:

1.近三年主持过校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作为主要成员参加过省级及以上的科研项目;

2.近三年在本专业领域的相关刊物上作为第一完成人发表过B类论文一篇以上或作为主要成员编著过具有一定影响的正式出版发行的专著或教材。

3.参与完成的科研成果获厅级以上奖励。

4. 经学校研究认定的其他成绩。

三、工作职责

专业负责人直接向所在院系领导负责,并接受教务处业务指导。

(一)根据学校或院系发展总体规划,主持本专业建设,把握专业发展方向,组织制定专业建设规划并指导具体实施。

(二)组织制定或修订本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审定课程教学大纲;根据专业领域的发展,推进课程体系、专业教学模式、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

(三)安排实习、毕业论文(设计)和素质拓展等工作;提出本专业对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素质拓展的计划和要求,协助安排指导老师,组织答辩和评定成绩等;协助组织本专业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

(四)负责本专业的教学评估工作,监控本专业各教学环节的教学质量。

(五)协助院系领导,组织落实本专业教学改革的计划和措施,积极推进教学内容、课程体系和教学手段的更新和优化,制定课程建设和教材建设计划,努力提高本专业课程教学和教学质量。

(六)任职期间,每学年主讲一门以上本专业课程;组织本专业教师开展观摩教学和教学研究活动,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提高教学水平。

(七)及时向学校、院系反映专业的有关情况,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向有关部门、领导提出意见建议。

(八)完成院系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有关待遇

(一)专业负责人每学年给予30个课时补助。

(二)专业负责人在评先选优、职称晋升、进修访学、学术交流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五、岗位聘任

(一)聘任程序

专业负责人由教务处与专业所在院系行政负责人协商后确定。

(二)其它要求

1.专业负责人聘期为5年,实行动态管理。聘期满后可以连任,连任仍须按聘任程序办理。

2.聘期未满而需要更换专业负责人的,由院系提出申请,报教务处审批后,按照上述程序另聘;专业负责人空缺期间,由各院系负责人代行其职责或由其委托专人负责。

3.个别专业确实无法遴选出合适专业负责人选的,报学校同意后,暂由院系负责人负责本专业建设工作。

六、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山东政法学院专业负责人申请表

〇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附件

山东政法学院专业负责人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出生时间

职称

学历

学位

专业

名称

所在院系

(大

后)

起止时间

学校

所学专业

学历

学位

起止时间

工作单位/部门

从事工作

职称

职务

本人签字:

名称、时间、等级、位次、其他

名称、时间、等级、位次、其他

任期内开展专业建设的思路与规划(2000字内)

院系意见

签字(盖章):

教务处意见

签字(盖章):

学校意见

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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