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教学管理,深化教学改革,提高课程建设水平和建设质量,学校决定建立并实行课程负责人和主讲教师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课程为核心,以高水平骨干教师为保障,建立课程负责人为龙头、主讲教师为主体的课程建设与教学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课程组),促进课程建设水平和教学质量不断提高,加快培育校级各类课程资源、省级、国家级精品课程,并为课程建设与评选、教师教学工作评价等提供依据,为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实行课程负责人与主讲教师制度应遵循以下五方面原则:
1.一致性原则:课程负责人所学的学科专业应与其负责的课程所属学科专业相一致;课程主讲教师所学的学科专业应与其主讲课程所属学科专业相一致或基本相符。
2.方向性原则:各教学单位应根据师资队伍情况和课程建设规划,为教师确定课程教学方向,保持主讲教师所任课程的相对稳定,注重课程负责人的培养和成长。
3.竞争性原则:课程负责人应当在主讲教师中根据教学能力和水平、教学效果、教学研究和科研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和群众威信等择优选择;课程主讲教师应按照教学工作态度、教学能力和教学效果等择优选用。对不认真履行课程负责人和主讲教师职责的应及时调换。
4.渐进性原则:各教学单位要根据现有教师资源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为本科课程选聘课程负责人。
5.责权利相结合原则:各教学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措施,明确院系、教研室、课程负责人和主讲教师等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调动课程负责人和主讲教师开展课程建设和教学的积极性。
三、任职资格
(一)课程负责人
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恪守教师职业道德,治学严谨,诲人不倦,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敬业精神及较高的群众威信。
2.具有较强的教学能力、教研与科研能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教研与科研成果显著。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3.具有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主讲本课程两轮以上。
4.近三年无教学事故,且教学考核为良好以上等次。
(二)主讲教师
1.热爱教学工作,遵守教师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较强的敬业精神。
2.具有较高的教学能力和学术水平,积极开展教学研究和实践活动。
3.具有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通过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4.属于所任课程的学科专业毕业,或相近学科专业毕业并在本学科专业进修一年、取得结业证书。
四、工作职责
(一)课程负责人
1.课程负责人是指主持本门课程建设和教学工作的主讲教师。在院系和教研室领导下,按照学校课程建设和教学工作要求,全面负责课程建设和教学工作。
2.提出课程主讲教师、助教、实验人员组成名单,组建课程组。组织制定并主持实施课程建设规划。
3.制定课程师资队伍建设计划,指导课程组教学人员的教学工作,培养和帮助他们不断提高教学能力和教学水平。
4.组织制订或修订课程教学大纲、实验大纲、毕业论文(设计)选题指南等教学文件。
5.组织本课程教学改革和教研活动,推动现代教育技术和教学方法的运用。
6.按有关规定组织本课程教材选用、自编教材和补充讲义的编写等建设工作。
7.负责本课程各教学环节的教学组织管理、质量监督和教学工作评估与考核,担当本课程教学质量第一责任人。
8.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学时。组织课程组全体教学人员相互听课、观摩教学和集体备课。
9.组织申报本课程范围内的教学研究项目和教改课题。推荐本课程教师申报各级各类教学奖励。
10.完成院系教研室交给的其他任务。
(二)主讲教师
1.在课程负责人或教研室主任的组织领导下,积极参与课程建设,特别是网络教学资源建设及课程教学大纲、实验大纲、毕业论文(设计)选题指南等教学文件的制订工作。
2.根据教学大纲和教学基本要求,制定学期教学进度(授课计划),认真备课、编写教案和讲稿,并组织助教一起开展课堂教学工作,认真进行课后辅导答疑和批改学生作业,积极担任学生导师。组织本课程实验人员进行实验教学和指导,并认真批改实验报告。
3.根据教学工作安排,参与教育实习或专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教学指导、答辩和成绩评定工作。
4.积极进行教学研究与改革,改进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积极运用现代教育技术,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5.拟定考试题目,认真批阅试卷,及时填报学生成绩,认真进行教学质量分析,填写教学质量分析表。
6.积极参加集体备课和观摩教学,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学时。
7.负责助教和实验教师的培养与指导工作。
8.完成院系、教研室、课程负责人交给的其他教学任务。
五、聘任与管理
1.课程负责人采用聘任制,主讲教师采用备案制。对课程负责人实行跟踪考核和目标管理。课程负责人由个人申报,经教研室推荐,院系教学委员会审定,报学校审批。主讲教师由个人申报,课程负责人提名、教研室推荐、院系教学委员会审定后报教务处备案。
2.课程负责人聘期为三年,可以连聘连任。每年度末由课程负责人结合教师教学考核,提交课程建设和教学工作总结,由院系组织考核,报教务处备案。聘期结束时由院系部统一组织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的主要依据。
3.具有3名以上任课教师的课程配备负责人,每门课程设1名课程负责人,每位负责人负责课程不得超过2门。跨院系的相同课程,应由课程所在院系协商或由教务处协调选聘课程负责人。
4.课程负责人若有变动,应按规定程序聘任;主讲教师若有变动,应将变动情况报教务处备案。
5.学校每年给予课程负责人10课时的工作量补贴。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山东政法学院课程负责人申请表
2.山东政法学院主讲教师申请表
二〇一四年五月四日
附件1
山东政法学院课程负责人申请表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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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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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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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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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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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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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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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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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院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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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年承担本科教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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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年、学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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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课程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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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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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年教学考核
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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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
果
及
荣
誉
称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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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学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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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时间、等级、位次、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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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研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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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时间、等级、位次、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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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期内开展课程建设的思路与规划(1000字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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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研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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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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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系教学委员会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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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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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系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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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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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学委员会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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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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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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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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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山东政法学院主讲教师申请表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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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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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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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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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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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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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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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
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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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院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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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负责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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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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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研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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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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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系教学委员会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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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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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系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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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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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一式两份,一份院系存档,一份报教务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