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改革

山东政法学院全日制本科生导师制管理办法

作者:  |  编辑:  |  发布时间:2015-03-16  |  点击数:  

为充分发挥教师在学生培养过程中的指导作用,使教师更好地对学生因材施教,帮助学生全面发展,结合学校学分制改革,决定对本科学生实行导师制并制定本办法。

一、导师的任职条件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工作责任心强,师德高尚,严于律己,为人师表,关心学生,身心健康。

2、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优良,有较强的科研能力。

3、了解学校各专业设置情况,熟悉本院系部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了解专业发展动向,具有一定的专业指导能力。

4、 熟悉教育规律,了解学分制下的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相关规定。

5、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二、导师的工作职责

1、关心学生的身心健康,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的全面协调发展。

2、指导学生根据社会需要和学生自身的特点、兴趣,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规律,选择专业方向、选修课程和安排学习进程,但不得包办和命令。

3、有计划、有意识地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科研能力,鼓励学生参与导师的科研课题。

4、关心被指导学生的学业,引导学生端正学习态度,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注重学生综合能力的培养,完善学生的知识结构。帮助学生解决学习中遇到的问题,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学生学习上的要求和意见。

5、关心学生的生活和身心健康,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指导学生全面健康发展。

6、当好学生深造和就业的参谋,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协助做好学生心理疏导工作和就业指导工作。

三、导师的聘任、管理与考核

1、导师实行聘任制。院系部可采用个人申请、教研室推荐与院系部选聘相结合的办法,在全面考查的基础上,确定并公布每一届新生的导师名单,并报教务处备案。聘任工作在每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进行,聘期一般为四年。

2、每位导师指导学生人数原则上每年级不超过20人,总数不超过60人。导师确定后一般不予更换,如遇特殊情况,确需更换导师时,须向所在院系部提出申请,院系部审批同意后重新聘任、做好工作交接,并报教务处备案。

3、导师采取集体指导与个别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方式,每学期开学、期中、期末各对学生进行一次集中指导,每月对每个学生的指导不少于一次。指导可采用接待、座谈、电话联系、网上咨询等多种形式进行,导师应做好指导工作记录。

4、院系部负责对导师工作进行考核,每学年考核一次。考核采取导师自评、学生评议、系部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学校对工作业绩突出的导师和组织管理导师工作成效明显的院系部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导师,予以解聘,两年不予聘任。

四、导师工作量计算

导师工作量按学生人数计算,每指导一名学生每学年发放工作津贴50元。每学年末,教务处根据院系部提交的导师工作量核定津贴数额,随课时酬金一并发放。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〇〇九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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