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改革

山东政法学院“鼎山学堂”实验班管理办法

作者:  |  编辑:  |  发布时间:2015-03-16  |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化教学改革,落实《山东政法学院特色人才培养行动计划》,探索人才培养的新途径,学校决定开办“鼎山学堂”实验班。

第二条 “鼎山学堂”实验班以提高大学生的实践能力、学习能力、表达能力、沟通能力和合作能力为目标,整合优质教学资源,因材施教,鼓励卓越人才脱颖而出,促进优良学风、校风的形成,为构建高水平人才培养平台奠定基础。

第三条 开办“鼎山学堂”实验班的专业应从师资力量强、专业基础深厚的本科专业中选取。每年开办的专业和实验班数,由教务处会同相关院系部研究,提出意见,报学校教学委员会审定后发布。

第二章 选拔方法

第四条 选拔对象:学业成绩优秀,具有成为卓越专业人才的潜质或特殊专长,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学生。

第五条 选拔程序:由学生提交申请,经所在院系部审核推荐后,教务处会同有关院系部组织水平考试和面试,根据高考成绩、水平考试成绩和面试成绩综合考虑,按择优录取原则确定拟录取名单,报校领导审批。

第六条 班级规模:每班人数控制在30—60人左右。

第三章 培养方案

第七条 以有利于夯实学生专业基础,有利于提高学生实践能力,有利于学生个性化发展需求,有利于培养学生创新精神为指导思想构建课程体系,坚持全面提高学生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注重学生思维方法的训练和基本技能、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的培养。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八条 实验班独立组织教学,实行导师制,每位学生均配备固定的指导教师,负责指导其日常学习和参与实践活动。专业核心课程实行青年教师助教制度。

第九条 加强学生自学能力的指导与培养,允许学生申请自学,通过相应科目考试后,即可获得学分。鼓励并创造条件组织学生参加省级及以上学科竞赛。

第十条 人才培养方案要求

1.实验班教学计划中总学分在160学分到180学分之间。理工类专业实践实训课时占总课时的比例不低于35%,经管文法类专业实践实训课时占总课时的比例不低于25%。素质拓展学分不少于6学分。必须设置一定的自学学分。

2.实验班课程设置要求:

(1)实验班与普通班相同的教学环节同步开设,便于对学生进行动态管理。

(2)加强外语课程的教学,要求毕业前所有学生国家英语四级考试合格分数以上,并有至少60%以上的同学拿到国家英语六级考试合格证。

(3)鼓励学生根据个人职业规划,报考职业资格考试或研究生考试,有关职业资格考试的核心课程应在学生参加职业资格考试前结束,有关研究生考试的课程应在学生参加研究生考试前结束,并加强对学生的复习指导。

第四章 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

第十一条 实验班培养方案及相关管理制度由承办院系部提出方案,报教学委员会审定。

第十二条 实验班教学管理和学生的日常管理由所在院系部负责。实验班所在院系部要妥善安排教学工作,院系部领导要高度重视,指导专业任课教师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解决学生专业学习上的困难;辅导员要关心学生生活,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教务处要做好实验班专业教学的协调工作,并对院系部进行必要的督促和检查。

第十三条 实验班应择优选配任课教师,凡在实验班开设课程的相关院系部,均应选配教学水平高、业务能力强、实践经验丰富的教师担任任课教师。

第十四条 实验班所在院系部要委派工作责任心强,有较强班级管理能力的教师担任实验班的辅导员。要组织学生开展各种各类与实验班总体目标和要求相适应相配套的教育活动,指导学生尽快适应实验班的学习生活。

第十五条 实验班实行导师制。开课后一个月内,由学生提出选择指导教师意向后,由所在院系部协调确定导师,并颁发聘书。指导教师原则上应由学术水平高,工作责任心强,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老师担任。其主要职责如下:

1.帮助学生制定科学合理的职业规划和人生规划;

2.帮助学生安排学习计划,指导学生合理选课;

3.及时了解教师教学与学生学习动态,及时向有关院系部及教务处反映实验班教学状态,提出问题及建议;

4.协助组织学生参与各种素质拓展活动和实践活动;

5.适时组织本学科骨干教师向学生介绍学科概况和学科前沿动态,指导学生以各种形式参与高年级或研究生的学术交流。

6.其他学校或院系部安排的学生指导任务。

第十六条 对教学实验班学生的管理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实行淘汰制。除严格执行《山东政法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及相关制度外,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均转出实验班。

1.每学期主要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低于3.0或有两门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

2.因违纪受警告(包括警告)以上处分;

3.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在实验班继续学习。

第十七条 实验班所在院系应采取措施,加强学生主动性学习能力的培养和提高,形成较强的继续学习和发展的能力。

第十八条 单独承担实验班必修课程授课任务的教师,其授课课程课时系数按1.2计算。

第五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二零一三年九月一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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