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改革

山东政法学院双学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  编辑:  |  发布时间:2015-03-16  |  点击数:  

为发挥我校学科优势,培养社会需要的宽口径、厚基础、强能力、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学校决定在本科层次实施双学位教育。为保证双学位教育的顺利实施,参照《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在全省高等学校全面推行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专业设置及修读条件

第一条 双学位教育是指在校本科学生在保证完成主修专业学习任务、学有余力的情况下,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经自愿申请、学校选拔,同时跨学科门类修读另一专业的学位课程,达到学位授予条件后同时获得另一个学科门类学士学位的教育形式。双学位专业不得与主修专业同属一个学科门类。

第二条 学校开展双学位教育的专业由学校教学委员会根据山东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专业设置情况和社会需求确定。

第三条 双学位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双学位专业的修读年限一般不得低于2年。

第四条 双学位教育应在保证主修专业完整性的基础上实施,双学位专业培养方案原则上应保持与同名主修专业培养方案的相对完整性,尤其是要保证核心主干课程的完整性。

第五条 学校根据各专业师资、图书、设备以及其他教学资源情况,合理控制双学位专业的学生数量,确保教学工作能够高质量开展。获得批准开设的双学位专业,所在单位负责确定当年度招生人数,原则上不得低于30人。

第六条 申请修读双学位专业须符合的条件

1.遵纪守法,无违纪记录;

2.主修专业实修学分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要求;

3.身体健康,学有余力。

第七条 修读双学位专业的程序

1.信息公布。学校公布双学位专业目录、各双学位专业培养方案及拟招生人数,有关信息由教务处提前统一向学生公布。

2.学生申请。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填写《山东政法学院修读双学位申请表》,学生所在院系部审核修读条件并签署是否同意申请的意见。

3.审核。学生持经所在院系部审核同意后的《山东政法学院修读双学位申请表》,到申请双学位专业所在单位报名,该单位对申请学生进行审核,如有必要,进行选拔,择优录取。审核(选拔)通过后,该单位应将通过学生名单予以公布。

4.注册。学生通过审核后,应到教务处进行注册,由教务处建立相关档案资料。

第八条 学生经注册取得某一双学位专业修读资格后,必须按培养方案修读该专业规定学分。

第九条 学生经注册取得某一双学位专业修读资格后需签订修读承诺书,未经批准不得随意中断学习。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向开展双学位教育专业的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退出双学位专业的学习:参加国内外校际交流;伤病等身体原因;学习或经济方面确实存在困难。

学生中途中断学习的,按照学校财务有关规定办理退费手续。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将取消其双学位专业的学习资格:

1.主修专业受到学业警告;

2.双学位专业有两门及以上课程经重修后仍不及格;

3.主修或双学位专业考试时因违纪而受到处分;

4.被开除学籍或做退学处理。

第二章 教学安排与成绩考核

第十一条 双学位专业应在学校规定的弹性学习时间内完成。双学位专业所在单位负责安排教学任务,开课时间一般安排在双休日和寒暑假。

第十二条 成绩考核与管理规定

1.双学位专业课程按照培养方案规定的考核方式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能获得相应学分,应进行重修。

2.学生的双学位专业成绩管理办法参照《山东政法学院学生学习成绩管理办法》执行。

3.考核成绩记入《双学位专业学习成绩登记表》,《双学位专业学习成绩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由开设双学位专业的单位存档,一份由学生所在院系部存档,一份由教务处学籍科存档。

4.双学位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若学生在主修专业必修课中已修读内容、要求及难度相同的同类课程,成绩合格,本人提出申请,经开设双学位专业的单位批准,可予免修,承认其成绩和学分。

第三章 学位资格审定与证书发放

第十三条 双学位专业所在单位负责审查学生的学位资格。

第十四条 学生只有在保证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的前提下,才具备向双学位专业所在单位提交双学位专业学位申请的资格。

第十五条 根据《山东政法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修读双学位专业的学生各方面考核达标,完成双学位专业的各项要求,成绩优良,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授予双学位专业学士学位。

第十六条 授予双学位的条件

1.在修读年限内符合主修专业学位授予资格;

2.完成双学位专业的各项要求。

第十七条 双学位专业学生在修读年限内,未修满双学位专业所规定的学分,但合格课程达25学分以上(含25学分)者,发给《辅修专业证书》;低于25学分者发给《单科课程学习证明》。

第十八条 虽完成双学位专业的各项要求,但由于在规定年限内未完成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而未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的,发放《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章 收费管理

第十九条 双学位教育按学分制收费管理,收费标准与主修专业相同。除学校在双学位教育管理办法中明确认定的免修学分外,其余学分均属收费范围。

第二十条 修读双学位专业的学生须按学期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办理交费、注册手续。逾期不交费注册者,作自动退出处理。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申请修读双学位专业的学生按照山东省物价局和学校财务处有关规定按学期缴纳学费,学校根据学生实际修读的学分数按学分学费标准进行结算。学生学费的45%划归学校,用于支付教师讲课费用,30%由学校划拨到开设双学位专业的单位用于教学组织、日常管理等开支,15%由学校划拨到教务处用于学生排课、学生学籍管理、成绩管理和学位授予等有关管理工作开支,10%由学校划拨到学生主修专业所在院系部用于学生报名和组织等有关管理工作开支。

第二十二条 双学位专业上课教师课时按标准课时1.5倍计算。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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