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政法学院教师课堂教学竞赛办法
鲁政院〔2013〕40号
为加强课堂教学管理,激发广大教师的教学热情,不断提高教师课堂教学水平,促进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一、参赛对象
1.承担学校全日制本、专科课程教学,年度教学工作量达到学校要求的全体专、兼职教师,均可申请参加教师课堂教学竞赛。
2.年度内教学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推荐参加学校课堂教学竞赛:
(1)不服从教学任务安排;
(2)出现过违纪或发生过教学事故;
(3)因个人原因调课超过3次,累计调课超过10课时;
(4)学生评教和学校专家组测评成绩不满90分者。
二、参赛对象推选办法
1.凡符合参赛条件的教师均可向所在院系部报名,也可由教研室向院系部推荐。
2.院系部课堂教学竞赛预赛后,教师人数25人以上的院系部,推荐前二名教师参加学校课堂教学竞赛决赛,教师人数不足25人的院系部推荐第一名教师参加决赛。
3.教务处对参加决赛对象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条件者取消参赛资格,各院系部不再补推。
三、比赛组织及规则
1.比赛过程中坚持“民主、公开、平等、竞争”原则。
2.课堂教学竞赛决赛分青年组(不满40周岁)和普通组(40周岁以上)分组进行。
3.5月上旬,各院系部组织年度课堂教学竞赛预赛。
4.5月下旬,学校组织年度课堂教学竞赛决赛。
5.参赛教师抽签决定比赛顺序,在指定地点主讲学年所授课程1课时(45分钟),授课班级学生由教师自行组织。
6.比赛评委由部分校领导、学校教学委员会成员、教务处及各院系部领导、各院系部教授(或副教授)、学校教学督导专家等组成。比赛评委人数由13—15人组成。
7.比赛计分办法:比赛计分由学生评教得分和评委打分共同加权得出。其中学生评教得分占40%,评委打分占60%。学生评教按分档进行赋分,其中,95分以上为A档,赋10分,90以上不满95分为B档,赋9分。评委打分采取现场听课打分,去掉两个最高分和两个最低分后,其余打分的简单平均数作为评委打分最后得分。评委打分得分的60%与学生评教得分的40%之和,作为最终得分,以得分多少确定获奖名次。
8.课堂教学竞赛每学年组织一次, 6月上旬完成。
四、表彰与奖励
1.普通组教师课堂教学竞赛设教学优秀奖一、二、三等奖,一等奖比例为本组参赛人数的20%,二等奖比例为30%,三等奖比例为50%。
2.青年组教师课堂教学竞赛设青年教师教学优秀奖一、二、三等奖,一等奖比例为本组参赛人数的20%,二等奖比例为30%,三等奖比例为50%。
3.对获奖教师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物质奖励,一等奖奖金2000元;二等奖奖金1500元;三等奖奖金1000元。
4.在职称评定时,同等条件下获奖教师优先晋升或推荐。
5.教师课程教学竞赛设优秀组织奖,按照《山东政法学院授课大赛优秀组织奖评比指标体系》,最终得分前两名的院系部获得优秀组织奖称号,各奖励现金1000元。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山东政法学院教师课堂教学竞赛暂行办法》(鲁政院〔2009〕97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