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改革

山东政法学院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

作者:  |  编辑:  |  发布时间:2015-03-16  |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学校人才培养的总体设计和实施方案,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确定教学编制的基本依据,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环节。为加强和完善学校人才培养方案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学校的教学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学校开展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其制定、修订、执行必须按严格的规范和程序进行。

第三条 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一经确定,应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各教学单位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人才培养方案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局部修订,每四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

第二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修订

第四条 申报新专业前,应制定出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第五条 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原则上应在人才培养的一个培养周期后,根据需要作一次全面修订;学校也可以根据国家或社会发展的要求,适时提出全面修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意见。

第六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或修订,应在主管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组织进行,各专业所在院系部具体负责。

第七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修订,应广泛征询教师、学生和行业专家、专业建设委员会、校外顾问委员会的意见,并在充分的市场调研的基础上进行。

第八条 制定、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的程序

(一)教务处提出制定、修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提交学校教学委员会审议,并报主管校长审批后,以文件形式发至各院系部。

(二)各院系部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组织各专业带头人和专业建设委员会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形成《XX专业教师调研报告》、《XX专业学生(在校生和毕业生)调研报告》、《XX专业行业专家调研报告》等,并在调研报告的基础上,拟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三)各院系部组织专家对各专业拟定的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审议、修改,经院系部教学委员会研究后报院长(主任)审核,院长(主任)审核签字后将拟定的人才培养方案连同各调研报告一并报教务处。

(四)教务处组织专家审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各院系部根据专家审议意见修改定稿后报教务处。

(五)教务处汇总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提交学校教学委员会研究,教学委员会研究报主管校长审核通过后行文发布。

(六)行文发布后的人才培养方案及时录入教务系统,并印发各院系部执行。

第三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

第九条 经学校审核批准的人才培养方案,由教务处和各院系部负责组织执行,并保持相对稳定。其中所列各门课程名称、学时、学分、开课学期等均不得随意改动。

第十条 各教学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人才培养方案,教学任务按学科性质和教学业务范围以课程归口的形式由相关的院系部承担,教务处负责划分和协调。

第十一条 每学期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程序

(一)每学期第6-7周,教务处会同各院系部核对、确认下一学期各专业教学执行计划;

(二)每学期第8-9周,各院系部落实具体课程和实践环节的教学任务;

(三)教务处于第15周前完成选课工作, 第17-18周完成下一学期必修课排课工作;

(四)教务处于学期末或开学前形成课程表,各院系部及时通知有关教师和学生;

(五)课程负责人会同主讲教师根据课程教学大纲,在正式上课前编制好本课程的教学进度计划。

第十二条 每学期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执行的其他要求

(一)院系部负责编制分学期的教学进程计划,落实每学期课程及其他教学环节的教学任务、教师和教学场所安排、考核方式等。

(二)院系部负责落实各项教学任务。院系部要选聘学术水平高、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的优秀教师上教学第一线,担任主讲教师,要保证教授每学年至少主讲一门主干课程。

(三)院系部必须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落实每一门课程的教学大纲、教材及必要的教学条件,安排好各教学环节,并据此进行教学管理。

(四)由教师和有关职能部门编制单项教学环节组织计划,如实验教学安排计划、实习计划、社会实践计划等。

第十三条 审定后的人才培养计划所列各门课程、环节的名称、学时、开课学期、考核方式(考试或考查)等均不得随意改动。教务处负责协调、监督各院系部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应严格按照《山东政法学院普通本专科教学计划异动管理办法》(鲁政院〔201444号)的有关审批程序执行。

第四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本科专业和专科专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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