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政法学院
教学成果培育项目管理办法
根据《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国务院令[1994]151号)和《山东省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鲁政发[1999]74号)文件规定,按照学校发展规划以及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为深化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推动教学成果总结凝练,积极备战国家级、省级教学成果奖的申报,增强教学成果获奖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根据学校专业建设与人才培养发展规划要求,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为目标,调动广大教师从事教育教学改革的积极性,不断提升学校教学质量。
二、培育目标
在每届国家和省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周期内,通过 2-3 年时间,培育一批高水平教学成果。
三、培育思路及原则
(一)分类培育
教学成果培育分为高等教育类、职业教育类和基础教育类三个类型。
高等教育类:重点在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应用型高校评价、课程思政、产业学院与应用型人才培养改革、教师教学发展、实践教学、中外合作、创新创业等领域布局,开展成果培育或进行再凝练、再提升。
职业教育类:注重类型特点,收集服务法治山东与山东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中的典型事例,进而凝练培养特色,总结成果。探索在继续教育领域培育职业教育教学成果。
基础教育类:主动对接济南市教育局等单位,总结高等教育与基础教育合作经验,探索在相关地区和学校交互推广。
(二)分段遴选
学校每届省级教学成果奖评审结束后,启动下一届教学成果奖培育项目遴选工作。针对高等教育类、职业教育类、基础教育类三个类型,分别立项一般培育项目。1 年后学校进行中期检查,择优遴选出高质量项目转为重点培育项目,冲击下一届国家级和省级教学成果奖。
(三)力求实效
注重培育过程,夯实教研基础,形成可借鉴、可复制、可推广的高水平教学成果,并应用于教学改革实践,不断提高本科教育教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通过培育,进一步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形成高水平的教学成果建设方案、教学研究论文、著作、教改项目、师生获奖,并在重要媒体进行新闻报道,在其他高校进行推广,扩大社会影响力和受益面。
四、申报条件
1.申报项目应紧密结合当前高等教育改革热点及学校推进的重点工作、人才培养过程中的重点难点或教学前沿问题,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产生明显效果。
2.凡申报的成果培育项目须有一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效果良好,在一定范围内具有示范作用和推广价值。
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有近年来立项的校级或省级及以上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等支撑;
(2)已获省级、校级教学成果奖,但近年又在已有研究基础上进行了深入拓展并取得较大突破;
(3)虽未经教改立项或未获成果奖,但已有体现教学改革成效的高水平教研论文、著作等,具备一定研究基础。
3.项目负责人限1人,原则上应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具备较高的教学研究水平和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直接参加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项目组成员(含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超过10人,年龄、职称梯队构成合理,内部分工明确,形成整体合力。项目负责人只能主持1个项目和参与申报1个项目,项目成员参与申报项目不超过 3 项。
五、项目管理与资助
1.项目申报。各单位认真梳理教育教学方面形成的优势和特色成果,自主选择申报类型,对本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初评,根据限额,择优向教务处推荐培育项目。
2.项目遴选。教务处组织专家对推荐的三类项目统一组织评审,统筹规划确定培育项目,在专家初评意见的基础上,经学校教学与学科建设工作委员会审议确定后,形成学校教学成果培育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3.组织项目培训。采取邀请知名专家辅导、召开申报交流座谈会等形式,支持帮助培育项目提高质量,确保取得培育实效。聘请校内外有经验的高水平专家,建立教学成果奖培育指导专家团队,指导培育项目不断完善,持续改进,形成水平较高的教学成果。
4.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培育过程中,负责人把握项目的总体水平和研究进程,不得擅自更改项目内容。原则上不得变更项目组成员,如项目负责人需要变动,由原项目负责人填写《教学成果培育项目重要事项变更申请表》,经教学与学科建设工作委员会同意,报教务处备案;如项目成员发生变动,由项目负责人填写《教学成果培育项目重要事项变更申请表》,报教务处批准。
5. 加强项目调度。教务处每半年组织一次项目调度会,由项目负责人填报《教学成果培育项目半年进展报告表》,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汇报,推进项目提质量、出成效。
6.加强经费支持。一般培育项目给予3-5万元的经费支持,转为重点培育项目后,追加3-5万元的经费支持。经费支持采用成果导向制,主要支持教研论文、著作、教材、师生竞赛获奖、新闻报道等具体成果,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培育项目获教学成果奖后,奖励金额按照《山东政法学院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另行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