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务管理

山东政法学院试卷评阅及分析规范

作者:  |  编辑:  |  发布时间:2015-03-16  |  点击数:  

为规范试卷评阅工作,保证教学考核工作的严肃性、科学性,特制定本规范。

一、阅卷工作规范

1.教师在批改试卷时应本着严肃认真的态度,严格按照试卷的“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客观公正地阅卷计分,不得出现无故提高或降低学生成绩的情况,累加总分应准确无误。

2.统一命题考核的课程凡是有两名以上教师任课的,必须组织教师集体阅卷,采用流水作业方式批改;其他课程应由各教研室尽量组织教师集体阅卷。试卷数量较大的,应先组织试评,统一评分尺度。

3.评卷一律使用红色笔,记分数字必须工整、清晰、规范,分数一经评定,不得随意更改;若因误评、漏评或计分错误确需更改时,要划掉原错误分数,在旁边写上改正后的分数,并在改动处签注评卷教师的全名及日期。

4.教师评阅试卷时,应密封评阅,不得拆封评阅。评阅完毕,经教师所在单位检查后方可拆封誊分。

5.试卷批改标记的具体要求:

1)阅卷一律采用得分的标记方法。答题正确的,给出要点分,置于每个要点之后。

2)对于在批改试卷中的误笔(包括分数改动),应在其错误处打“\\”后改正,并在其下方签注改判教师的全名。

3)大题应在题号左侧空白处标明该大题总得分,小题在题号左侧空白处注标明得分,并用圆圈圈起来。填空、选择、判断类型的小题可以不打小分,只在大题得分框内(或题号左侧)注明总得分,但错误答案要用“/”标出;简答、论述、案例分析、计算等题型,要点或步骤得分应在相应位置标明分值。

4)试卷卷首分,应填写在卷首分数框内,每个大题分应同试卷卷面内大题题头分完全一致,总分应等于各个大题分之和。试卷总分四舍五入后(保留整数)计入得分框。

5)如阅卷为流水作业,阅卷人应分别在答题纸首页上方相应的阅卷人栏内签全名;如阅卷为个人评阅,仅需在第一题对应的阅卷人栏中签全名,其余阅卷人栏中均可只签“姓”。“填空”、“选择”、“判断”类型题目使用答题卡的,评阅时应在答题纸首页对应阅卷人栏内标注“机读”。

6.保持试卷的整洁,不得在试卷上出现与试卷批改无关的字迹。

7.试卷评阅后院系部须安排教师进行试卷复核。复核人对试卷要逐一进行认真、细致的复查,检查阅卷是否符合评分标准,是否符合试卷评阅规范,是否存在误判、漏判、统分错误等。

8.试卷阅毕,阅卷教师要在试卷封面阅卷人一栏填写全名,统分人和复核人分别在相应栏目内签名。

9.试卷评阅及复核结束后,教研室主任对本教研室所有试卷进行核查,并在试卷封面上签字确认。

二、试卷(成绩)分析报告规范

1.试卷(成绩)分析报告是总结教学、命题、阅卷等工作的重要环节,要求必须认真、按时完成。所有的考核课程都必须作试卷分析报告。

2.试卷(成绩)分析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命题质量分析(含题量、题型、难易度、覆盖面等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优点);成绩分析(是否符合正态分布);教学效果分析(从考核中反映出的学生知识理解、掌握及能力培养中存在的共性、典型性问题分析);教学及考核改进措施等。

3.任课教师按教学班填写《试卷(成绩)分析报告》。试卷(成绩)分析报告应由课程负责人召集任课教师在集中分析、讨论、研究的基础上形成,任课教师可结合所授课班级具体情况增加个性化分析内容。对于成绩不符合正态分布的,任课教师须做出客观分析和说明。分析要准确、深入,具有针对性,并对今后改进教学和课程考核有指导意义。

4.试卷分析报告一式两份,一份存教研室,一份存课程考核档案。

5.教研室主任和院系部领导要认真审核分析报告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保证分析报告质量并签字认可。

三、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山东政法学院课程考核阅卷及分析规范》(鲁政院〔200940号)同时废止。

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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