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学分制改革要求,规范学校教学管理,根据《山东政法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特就补、缓考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学生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程正常考核不及格的,可以参加补考一次;其他课程考核不合格的不能补考,可以重修。
毕业论文(设计)等独立实践教学环节考核不合格的应当重做。
第二条 按照《山东政法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第20条、21条规定因未办理学年注册,课程考核违纪、作弊等原因成绩记为无效者不能参加补考。
第三条 学生因考试时间冲突、患病(须有学校医院证明)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课程结束考核时,应在考前向所在院系提交缓考申请,经本院系负责人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可以缓考。
无故不办理缓考手续或办理缓考手续未获批准者,以缺考论处。选修课不实行缓考。
第四条 缓考不单独命题,与该门课程的补考同堂、同卷进行。缓考不及格者不再安排补考。
补缓考一般实行闭卷考试,安排在每学期第四周前后进行。补缓考试原则上不得申请缓考。
第五条 补考不计平时成绩,补考成绩合格的按60分登录,取得该课程的相应学分,但该课程学分绩点为零;缓考按正常考核评定和登录成绩。
第六条 按照教务处排定的补缓考日程,各院系从教务管理系统中自行打印补缓考证,并通知补缓考学生凭学生证、身份证、补缓考证按时到指定考场参加考试。
第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山东政法学院补缓考规定》(鲁政院〔2009〕46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