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务管理

山东政法学院关于教学事故教学管理事故的认定与处理办法

作者:  |  编辑:  |  发布时间:2015-03-16  |  点击数:  

为严格教学管理,加强教风建设,有效防范并及时处理教学事故,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教学事故与教学管理事故的认定

第一条 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部门)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各部门工作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发生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过程和教学质量等的事件,并产生了一定的后果的,都属于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

教学事故与教学管理事故按其严重程度的不同,划分为一般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和严重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两级。

第二条 一般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

(一)一般教学事故

教师有下列情况者,为一般教学事故:

1.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上课期间擅离岗位时间不满10分钟。

2.上课携带教学材料不齐全。

3.对迟到、早退、旷课和上课睡觉、说话、看手机、戴耳机、看课外读物等违反纪律的学生不管不问;或上课不认真管理而造成课堂秩序混乱。

4.教学进度与授课计划无故相差4学时以上。

5.不按课程教学要求布置作业、批改作业或遗失学生作业。

6.课堂教学过程中播放与教学内容无关的音频或视频。

7.未经教务处批准自行调课、变更上课地点,或不按计划时间补课。

8.命题不认真,出现错别字或题号、分值、页码、适用专业错误等,情节较轻。

9.不按命题计划命题,而造成题量偏少或试题偏易,致使50%以上的学生在规定的1/2考试时间内答完交卷的。

10.违反规定,考前给学生划考试复习范围的。

11.监考人员无故迟到或监考期间擅离岗位,时间不满10分钟的。

12.监考过程中随意使用手机、闲聊、阅读书报等不认真履行职责的。

13.阅卷教师不按评分标准阅卷或合分错误,情节较轻者。

14.非出于成绩登录目的擅自拆解试卷装订密封线的。

15.成绩录入不认真负责,导致成绩录入错误,错误率不足1%的。

16.无故改变各类实习、毕业论文(设计)进度的。

17.确系指导教师要求不严,在实习、毕业论文(设计)进程中,致使学生出现违纪事件的。

(二)一般教学管理事故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教学管理事故:

1.因安排不当造成考试冲突或课程冲突的。

2.教室或其他教学活动场所卫生状况很差,未能按要求清扫的。

3.未按时打开教室,影响正常上课、考试的。

4.对本单位所发生的严重教学和教学管理事故故意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5.未经教务处和所属院系部同意,擅自出借教室给校外人员或单位使用的。

6.审查学生参加考试资格有误,致使不合格的学生参加了考试的。

第三条 严重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

(一)严重教学事故

教师有下列情况者,为严重教学事故:

1.在教学、实习等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党的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散布封建迷信以及淫秽内容,其言行在学生中造成了不良影响。

2.无故迟到、提前下课10分钟以上;在课堂上使用手机,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3.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停课、空堂、变更课程表上确定的主讲教师或找人代课。

4.命题不认真,出现错别字或题号、分值、页码、适用专业错误等,情节严重。

5.任课教师及有关人员考前泄露试题的。

6.监考人员在考试时未能及时到位或随意离开考场达10分钟以上;

7.发现学生违反考场纪律不及时制止、处理、上报;因监考人员责任造成考场秩序混乱,影响了考试结果的有效性。

8.监考人员漏收、遗失考生试卷、题本、答题卡等应当收取的考试资料的。

9.考试(或领取考试试卷)后未按规定的时间报送成绩及考试试卷,严重延误后续工作的。

10.阅卷教师不按评分标准阅卷或合分错误,情节严重者。

11.成绩录入不认真负责,导致成绩录入错误,错误率1%以上的。

12.因指导教师管理不严,或指导失误造成学生在教学、实习或实验活动中受到严重伤害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二)严重教学管理事故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严重教学管理事故:

1.教务处、院系部等负有教学管理职责的部门未能及时上网查阅上级文件、规定、通知等;或者接到上级有关文件后未按要求及时拿出落实方案并组织实施;或不及时传达、落实上级精神,从而造成工作被动、延误,严重影响教学工作的。

2.有关人员利用职权故意办理、出具违背事实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或丢失学生学籍档案或毕业证书;或审查学生参加考试资格有误,致使不合格的学生参加了考试,造成不良影响的。

3.试题未按规定由专人审查,从而导致试题严重错误未能事先发现,造成考试延误、中断或失效。

4.试题保管人员考前泄露试题的。

5.违规使用部门章进行招生、转学、出具学籍证明的;批准或批准出具违背事实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的。

6.有关人员提供的招生数字、在校生数字有误造成评估工作、学生教室、宿舍安排被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7.主管部门和任课教师未及时选择、采购教材,导致开课二周后仍缺教材,影响学生正常学习的。

8.因管理人员的工作疏忽造成各类考试安排、课程调度、学籍处理等出现失误,未能及时处理,对学生及教学造成影响的。

9.电教管理人员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擅离职守、不处理故障,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以赢利为目的使用电教设备、擅自收费的。

10.教学设备、黑板、灯管、课桌椅损坏,在已报修的情况下两个工作日内未及时进行修理,且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11.事先无通知的停电,导致上课、实验、实习、考试等教学活动中断,而主管部门未能及时处理,严重影响教学活动的。

12.未经教务处和所属院系部书面同意,擅自出借教室;管理人员未按时打开教室,教室内无粉笔、黑板擦供应,严重影响正常教学的;有关部门未按计划完成教学设备维修项目,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第二章 教学事故与教学管理事故的处理

第四条 发生教学事故要追究事故责任人和责任人所在单位的责任,并给予处罚。对不同等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及其所在单位,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1.对一般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的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一学期内累计出现两次一般教学与管理事故者,按严重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处理。

2.对严重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的责任人,扣发总数为300元的课时费或一个月的岗位津贴,并给予通报批评。

3.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一般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或一次以上严重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者,推迟一年晋升、聘任高一级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

4.凡发生教学事故,其责任人不准参加当年先进工作者、优秀教师及其他荣誉称号的评比,不能作为当年出国培训或进修培养对象。

5.有关人员利用职权办理违背事实的毕业证书或出具违背事实的学籍档案一次,或在一年内造成两次其它严重教学管理事故或出现三次一般教学管理事故者,必须调换岗位。

6.教学事故与教学管理事故处理决定记入教师(工作人员)档案。

7.对一学年内发生三次以上一般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或两次严重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的教研室(科组)和院系部,不得参加年度先进集体的评选,并通报批评教研室主任(科长)和分管教学的院系部领导,视情节轻重扣发单位负责人至少100元的岗位津贴,并给予通报批评。

8.对发生严重教学事故或严重教学管理事故的责任人,除按以上相应规定处理外,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章 教学事故与教学管理事故处理程序

第五条 对于一般教学事故与教学管理事故,经查实后,由教务处会同当事人所在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教学校长审定。对于严重教学事故与教学管理事故,由教务处、人事处、监察室联合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教学校领导审核,由主管教学校领导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审定。

第六条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可以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诉意见。教务处对当事人的申诉进行初步复核后,由主管教学校领导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审定。复核结果由教务处通知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四章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山东政法学院关于教学事故、教学管理事故的认定与处理办法》(鲁政院〔200942号)同时废止。

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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