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政法学院监考守则
一、监考是一项严肃的教学管理工作,监考人员必须以高度的责任心认真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要按时参加监考会议,接受培训,熟悉监考业务。要认真维护考场纪律,热情地关怀考生,保证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二、每考场安排两名在职教师(必要时也可以安排在职行政人员),并佩戴学校统一发放的证件监考,未经允许不得自行找人代替监考。
三、监考人员必须在每科开考前30分钟到达指定地点,查看所监考的考场信息。确认考场后,第一监考领取试卷,第二监考清理考场并做好考前的各项组织、准备工作,并将应考课程、考试班级、考试起止时间书写到黑板上。
四、考前20分钟组织考生入场。
五、考前10分钟,第一监考向考生宣布考场号、考试课程、时间和班级,并宣读考场规则及考生作弊处理规定,第二监考负责检查考生的准考证、学生证、身份证等按照考试要求必备的证件。发现替考或无证者,必须在发放试卷以前让考生离开考场。
六、考前5分钟,向考生发放试卷,并提醒考生在试卷上填写相关考试信息。
七、开考后,监考人员要再次校验学生证、准考证等证件,检查证件姓名与试卷填写姓名是否一致,并让学生在《考生签到表》中签字。考试中,发现考生有违犯《考场规则》的行为,应立即制止。对作弊者,要留下证据,令其退场,并在证据上注明该生班级、姓名、学号,在《考场记录》中如实记录违纪作弊情节,并在作弊考生的试卷上写下“作弊”字样,作弊试卷、作弊证据及《考场记录》考试结束后送考务办。
八、开考30分钟后,禁止考生入场;开考30分钟后,方可允许考生交卷出场。
九、监考人员按要求认真填写、提交《考场记录》。
十、在考场内,监考人员不得与考生交谈;对试卷内容、题意不得作任何解释和暗示;字迹不清的,可当众说明。
十一、考试时间终止前10分钟,监考人员应提醒考生注意考试时间。考试时间一到,监考人员应立即指令考生停止答卷,待收齐试卷并清点无误后方可允许考生退场,如试卷缺少,应立即报告考务办公室,并负责追回。
十二、监考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试卷装订规范装订试卷,将试卷按考号顺序排列整齐,按要求密封装订,并认真核对《考场记录》,不得漏填项目。严禁出现倒装、漏装、不按密封线装订试卷等现象。
十三、监考人员要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不得允许除主考、副主考和巡考人员之外的其他任何人进入考场;不得任意提前和推迟考试时间;不得在考场内看手机、阅读书刊报纸;不得随意离开考场;不准吸烟;不准谈笑,工作态度要严肃认真。玩忽职守者应通报批评,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并按教学事故对待。
十四、本守则适用于学校内的各项教学考试。学校承担的其他考试任务,按有关部门的要求执行。
十五、本守则自发布之日时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山东政法学院监考守则》(鲁政院〔2014〕14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