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务管理

山东政法学院课程免修、免听规定

作者:  |  编辑:  |  发布时间:2015-03-16  |  点击数:  

第一章 课程免修

第一条 免修条件

1.通过国民教育系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取得80分(含80分)以上成绩者,凭成绩单可以申请免修相同层次的相应课程。

2.国民教育系列高等教育英语专业专科及以上层次毕业生,就读非英语专业时,可以申请免修相应《大学英语》课程。

3.非英语专业学生获得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425分以上者、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三级及以上级别证书者,可以申请免修相应《大学英语》课程。

4.国民教育系列高等教育计算机类专业专科及以上层次毕业生,可申请免修《计算机文化基础》课程。

5.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及以上级别证书者,可以申请免修《计算机文化基础》课程。

6.从其他学校转入,所修课程学时、学分、教材、教学内容等均达到我校培养要求且考试成绩80分(或良好)以上者,可以申请免修相同学历层次的相应课程。

7.其他能证明学生已达到相关课程学业要求者,可以申请免修相应课程。

第二条 申请时间

课程免修申请时间:新生开学后四周内提出申请,其他学生在每学期期末前两周内提出申请。

第三条 办理程序

1.符合条件的学生在每学期的第15周,填写《山东政法学院课程免修申请表》交所在院系部,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院系部根据课程免修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并进行汇总,于每学期的第16周将《课程免修申请表》、相关证明材料及《课程免修汇总表》送教务处。

3.教务处审批后在每学期的第18周下达免修通知单,由学生所属院系部及时通知学生,并把免修名单通知课程任课教师。

第二章 课程免听

第四条 对已选修课程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免听:

1.符合免修条件但对成绩不满意者;

2.所选课程属重修性质,且与其它正在修读课程上课时间冲突;

3.前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达到4.0以上者。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免听:

1.经免听考试不及格的课程;

2.第二次重修的课程;

3.因缺课或旷课、不交或缺交平时作业等原因导致不及格的课程;

4.一学期中有3门(含3门)以上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第六条 办理程序

1.开学两周内,符合免听条件的学生填写《山东政法学院课程免听申请表》,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向开课院系部提出申请。

2.开课院系部在接到学生申请后一周内,根据免听条件予以审核,并把审核结果报教务处。

3.教务处接到院系部审核结果一周内向学生所在院系部下发《山东政法学院免听通知单》,由院系部统一发放给学生。

第三章 其他规定

第七条 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含实践(实验)教学的课程,以及军事训练、社会实践、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不可免修、免听。

第八条 免修、免听课程须按相应课程学分交纳学分学费。

第九条 免修、免听课程成绩

1.免修课程成绩均按70分载入学籍档案,并注明“课程免修”。

2.学生如对上一条之规定不满意,可以申请免听。

3.学生未办理免听手续而缺课,按旷课处理。

4.免听学生应按教师要求完成指定的课外作业,必须参加该课程的正常考核,按实际成绩记载。

5.一门课程只允许申请一次免听。

6.学生每学期提出免修的课程一般不超过6学分。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原《山东政法学院课程免修、免听规定》(鲁政院〔200949号)同时废止。

〇一四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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