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课程重修管理,规范操作过程,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确保人才培养质量和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特制订本办法。
一、重修范围
(一)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修:
1.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程经补考仍不及格者。
2.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程缓考不及格者。
3.根据学校相关规定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者。
(二)下列情形学生可以申请重修:
1.考试成绩虽已合格,但对成绩不满意者。
2.选修课程考核不及格者。
二、重修方式
1.组班重修。同一课程重修人数达到30人以上,可由开课院系部安排任课教师,利用晚上或者周末等时间组织学生开班重修。课时不得低于计划课时的二分之一。
2.插班重修。安排重修学生到有相同课程的班级随班听课、考试。
3.自学重修。若无相同课程,或重修课程时间冲突,或其他特殊原因者,应由学生本人提出重修免听申请,经学生所属院系部确认同意和教务处批准,可允许其不参加听课,只参加期末考试,其平时成绩(作业、试验等)的考核评定应与正常修读学生相同。原考试成绩低于40分者不得自学重修。
4.网上重修。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提供的网络课程资源实行网上修读。
三、重修程序
1.每学期开学后三周内,应参加课程重修的学生根据教务处通知到财务处办理缴费并登陆教务管理系统报名重修。
学生因对成绩不满意申请重修的,须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到财务处办理缴费。
2.重修学生到重修班级任课教师处报到并参加课程学习。
3.重修学生根据学校教学安排完成课程作业并参加课程考核。
四、重修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1.重修学生一般随低一年级的相同课程修读并参加课程考核。
2.重修课程不及格者,可以参加补考。
3.教务处安排了重修的,学生不得无故放弃,确有特殊情况的可以申请缓修和缓考;
4.重修课程成绩合格者,在学生成绩总册中记录重修的成绩,并给予相应的学分和学分绩点。
5.学生重修课程的历次考核成绩均记录学籍管理档案,但仅以各科取得学分的最高成绩记录学生个人学籍成绩表。
五、重修收费
重修须根据学分制收费办法的有关规定,按修读课程学分缴纳重修费。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山东政法学院课程重修管理办法》(鲁政院〔2009〕48号)同时废止。
山东政法学院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