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务管理

山东政法学院补缓考规定

作者:  |  编辑:  |  发布时间:2022-07-14  |  点击数:  


为适应学分制改革要求 规范学校教学管理, 根据《山东政法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特就补缓考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学校提供一次补考机会补考 形式及难度与正常考核一致补考仍不合格的必修课应当重修 选修课可以重修或另选

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学生也可以直接申请重修,但需在学校 安排补考前提交申请

毕业论文(设计)等独立实践教学环节考核不合格的应当重 重做仍不合格的应当重修

第二条 按照《山东政法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第2324条规定因未办理学年注册,课程考核违纪、作弊等原因成绩记 为无效者不能参加补考

第三条 学生因公因病因同时修读的不同课程考核时间 冲突或因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不能参加课程正常考核, 应在考 前向所在二级学院提交缓考申请并附相关证明 经二级学院负责人同意准后可以缓考除以上情况外一律不予办理缓考 缓考者应参加下一学期学校组织的补缓考

第四条 未办理缓考手续或申请缓考未经批准的学生,不得 无故放弃考核,否则按旷考处理。旷考学生不得参加相关课程的补考或缓考,应当进行重修取得该课程学分。

五条 缓考不单独命题与该门课程的补考同堂同卷进补缓考一般实行闭卷考试安排在每学期第五周前后进

第六条 补缓考不能参加者一般不再安排补缓考必修课应当重修选修课可以重修或另选

七条 缓考不合格者不再安排补考必修课应当重修修课可以重修或另选

第八条 补考不计平时成绩,补考成绩合格的按60分登录取得该课程的相应学分课程学分绩点为1;缓考按正常考核评登录成绩和记录学分绩点补缓考成绩由各二级院部教务员统一录教务处负责审核

第九条 补缓考工作由教务处和各二级院部合作完教务处负责公共课跨学院课的考试安排, 二级院部负责专业课程的考试安排

第十条 补缓考学生严格按照教务处排定的补缓考日程凭学生证身份证按时到指定考场参加考试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 2017 级学生开始施行 由教务处负责解 释原《山东政法学院补缓考规定》(鲁政院〔20179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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