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学分制改革要求, 规范学校教学管理, 根据《山东政法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特就补、缓考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学校提供一次补考机会,补考 形式及难度与正常考核一致。补考仍不合格的,必修课应当重修, 选修课可以重修或另选。
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学生也可以直接申请重修,但需在学校 安排补考前提交申请。
毕业论文(设计)等独立实践教学环节考核不合格的应当重 做;重做仍不合格的,应当重修。
第二条 按照《山东政法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第23条、24条规定,因未办理学年注册,课程考核违纪、作弊等原因成绩记 为无效者不能参加补考。
第三条 学生因公、因病、因同时修读的不同课程考核时间 冲突或因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不能参加课程正常考核, 应在考 前向所在二级学院提交缓考申请,并附相关证明, 经二级学院负责人同意批准后可以缓考。除以上情况外,一律不予办理缓考。 缓考者应参加下一学期学校组织的补缓考。
第四条 未办理缓考手续或申请缓考未经批准的学生,不得 无故放弃考核,否则按旷考处理。旷考学生不得参加相关课程的补考或缓考,应当进行重修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五条 缓考不单独命题,与该门课程的补考同堂、同卷进行。补缓考一般实行闭卷考试,安排在每学期第五周前后进行。
第六条 补缓考不能参加者,一般不再安排补缓考,必修课应当重修,选修课可以重修或另选。
第七条 缓考不合格者不再安排补考,必修课应当重修,选修课可以重修或另选。
第八条 补考不计平时成绩,补考成绩合格的按60分登录,取得该课程的相应学分,课程学分绩点为1;缓考按正常考核评定、登录成绩和记录学分绩点。补缓考成绩由各二级院部教务员统一录入,教务处负责审核。
第九条 补缓考工作由教务处和各二级院部合作完成,教务处负责公共课、跨学院课的考试安排, 二级院部负责专业课程的考试安排。
第十条 补缓考学生严格按照教务处排定的补缓考日程,凭学生证、身份证按时到指定考场参加考试。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 2017 级学生开始施行, 由教务处负责解 释。原《山东政法学院补缓考规定》(鲁政院〔2017〕9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