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务管理

山东政法学院学分制收费暂行规定

作者:  |  编辑:  |  发布时间:2015-03-16  |  点击数:  

为适应学分制教学管理改革需要,加强学校学费收缴管理,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86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全体普通本、专科学生。

二、收费标准

实行学分制收费,执行山东省物价局规定的山东省高等学校学费统一收费标准,学分制收费的标准学费费用不超过学年学费标准。各专业学分收费标准,原则上按照学年学费总额除以各专业毕业要求的学分总数确定。根据我校目前的专业设置及收费标准的实际情况,暂定每学分收费标准如下:本科外语专业、专科各专业的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每学分100元,其他专业的课程和全校公共选修课每学分80元。学分收费标准根据省物价局批复的我校各专业学年收费标准适时调整。

三、收费方式

正常学费收费方式采用学年学费预收制,即在每学年注册前按学年制的学费标准收取。

重修课程、加修课程和辅修专业课程,须先交费,并凭交费收据重修、加修或者辅修。

四、特殊情况的收费处理办法

(一)按照学年费用交清学费的学生,正常教学计划内的必修课程,缓考时不再收取费用。

(二)按照学年费用交清学费的学生,正常教学计划内的必修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可以安排补考一次,不收取费用。

(三)缓考和补考后考试仍不及格的,及其他按照学校《课程重修管理办法》应当进行重修的学生,按照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财200510号)及山东省教育厅、物价局(鲁教财字(200519号)文件精神,按该课程的学分计算,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各专业学分收费标准,交费后才能重修。

(四)选修课(专业选修和公共选修课)在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学分内选修的课程,不单独收费。选修课考核不实行补缓考,考试不合格的,须按规定学分补交该课程学分费用后,可以重选或重修。

(五)休学、复学的,学生在办理休学手续后,已修学分予以保留,休学年度不再单独收费,复学后按正常规定计算收取学费。

(六)在基本学制内不能毕业的学生,从基本学制期满次年起,按当年新生学年制收费标准收取学费。

(七)学生在教学计划规定以外加修、跨专业选修或重修课程学分的,只计收学分学费;需要加修、跨专业选修、重修的学生,在每学期开学后第一周提出申请,根据教务处安排,由财务处一次性收取,收费后,不予退费。

(八)在校期间转专业的学生,如转入专业的学年学费与原专业不一致,在学年的第一学期发生的,按转入专业的学年学费收取;第二学期发生的,按转入、转出专业的标准,分别各收取一半学年学费。一学年后不得转专业。

(九)退学、开除、转学、出国等的学生,在学年第一学期一个月内发生的,全额退回当年的学年学费,超过一个月的退还50%的学年学费;第二学期发生的,不予退还。休学后复学的学生执行就读届收费标准。

()辅修第二专业的,只按所修学分收费。

五、相关要求

(一)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学生必须按规定办理缴费手续。未在学校规定时间内缴纳学费的,不办理入学注册手续,所修学分不予承认,并按未获得学分予以相应的学籍处理。至下一轮选课前仍未缴纳学费的,不能再继续选课。

(二)特殊情况的困难学生,按学校有关规定,在学校规定的缴费期内,由学生书面申请,所在院系审核,由学生工作处集中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批,办理缓交学费手续。

(三)学生在毕业前应缴清所有学费,未缴清学费的,不提供学习证明,不办理离校手续。

六、进修生收费

进修生来校进修课程,按所修课程学分计收费用。

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财务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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