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务管理

山东政法学院学生选课管理办法

作者:  |  编辑:  |  发布时间:2015-03-16  |  点击数:  

为规范学生选课,保障学校教学管理的顺利运行,根据学年学分制的特点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选课原则

1、学生选修课程学分数和修课顺序必须以本专业培养方案为依据,按教务处公布的开课目录和选课要求分学期进行选课。

2、学生选课应从个人实际出发,在保证必修课的前提下,根据各自的学习情况和学习能力,在导师的指导下选择选修课,并注意先后修读课程的关系。

3、学生每学期修读的学分总数(含必修课、重修课、选修课)一般应在2030学分之间,每学期在正常学制内修读的学分不得低于15学分。

4、学生选课应避免上课时间的冲突,上课时间冲突的课程只能选其中一门。

二、选课前的准备工作

1、熟悉本专业的培养方案

人才培养方案是选课的指导性文件。学生应按课程教学进度表安排的课程顺序修读,提前修读可能给学生的学习带来困难,滞后修读则有可能影响学生按时毕业。学生必须修读完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相关课程及教学、实践环节,并取得要求的最低学分后方能通过毕业资格及学位审查。

2、认真了解课程的开设情况

各专业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要求不同,课程安排也有所区别。同类课程对不同专业的要求不同,内容深浅不同,学时数及学分数也不同。选课时应选择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

3、检查本人学习进度情况

学生在选课前要根据本专业毕业学分的要求、学校的整体培养方案,合理安排个人的学习进度计划,每学期选择足够数量的课程。选课时应首先保证必修课,有严格先后修读关系的课程,应先选读先修课程。

4、熟悉选课系统和选课方法

学生应在选课前认真学习《网上选课指导》。以本人学号、密码登录教务处“学分制选课系统”,详细阅读选课说明,按照要求进行选课操作。

三、课程类别

1、必修课

必修课是根据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学生必须学习和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是保证实现培养规格的基本课程。包括公共基础课和专业核心课。必修课程由教务处按照各专业培养方案开出,均为必选课程。

2、选修课

分为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

公共选修课是为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大学生的人文精神、科学精神、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促进文理渗透而开设的选修课程。公选课属任意性选修课,由教务处安排每学期滚动开课,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或兴趣在全校范围内选修,只要取得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学分即可。

专业选修课是以进一步拓宽学生的专业知识领域而开设的课程,属限制性选修,本专业的学生必须取得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学分。专业选修课由各院系根据每个年级实际情况,按修读顺序开课,供本专业学生选修。

3、实践课程

实践课程是以提高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实际操作能力以及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为主要目标的教学环节,包括军事训练、劳动、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社会实践等,每一个实践环节都应作为一门必修课程对待。

四、选课程序

1、正选(第十六周左右):教务处在每学期的第十五周左右通过选课网站公布下一学期的课程表,学生可查阅并初步选择下学期的课程,包括任课教师、上课时间、地点等。第十六周左右,学生可以在校园网上按要求进行选课。

正选结束后,选课人数不足30人的选修课将不再开班,选择这部分课程的学生可在补退选阶段及时改选其他课程或班次。

2、补退选(开学第一周):学生选课一经选中,不得随意退选。对已选中的课程由于开课冲突或者班次取消的原因,可以进行退选和补选。补退选结束后,选课人数不足20人的选修课不再开班。招生人数较少的专业,专业选修课选修人数应达到该专业学生数二分之一以上。

3、选课结束后,学生自己打印所选课程课表,并按时上课。

五、其他规定

1、学生选课应在教务处规定的时间段内上网进行。

2、学生在选课前应做好充分准备,全面了解本专业教学计划,熟悉选课系统操作方法,选课结束后及时上网校对自己的课程表。

3、选课由学生本人进行。因学生本人主观原因而未选、错选、漏选有关课程的,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4、未办理选课手续的学生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修读和考核。已办理选课手续但未参加该课程的教学活动达三分之一以上或未参加期终考核者,其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记,并记载学籍档案中。

5、未缴清学费和未注册者不能选课。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〇〇九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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