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务管理

山东政法学院教师调课管理办法

作者:  |  编辑:  |  发布时间:2015-03-16  |  点击数:  

为加强教学过程管理,维护教学秩序,保证教学任务的顺利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师调课是指课程表下达后,教师因故不能按课程表的编排计划上课,而需对课程编排作新的调整。

二、调课的方式包括协商对调、代课和停课等几种方式。协商对调应以同一课堂、同一教学对象为前提;代课则应以讲授同一门课程的教师间互相协商为前提。停课只能因突发疾病等特殊情况无法用其他方式调课而采用的一种临时措施。

三、调课必须经教务处批准。调课的原则,首先考虑协商对调,确有困难再考虑安排合适教师代课。特殊情况不能对调或代课解决问题的课停课,但事后须安排适当时间及时补课。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调课

1、任课老师因学校公派外出开会、学习、讲课者;

2、任课老师因病不能上课者;

3、因特殊情况请假经人事处批准者;

4、因参加全校性的活动必须调课者;

5、由教学主管部门认可的确需调课的其他情形。

五、调课程序

凡需调课者,均应在一周前(突发性事件、急病除外)提出申请,并填写调课申请单,所在院系部分管教学的领导签字批准并提出调课建议后,报教务处调课,领取调课通知单。无调课通知单视为私自调课。因突发急病来不及办理调课手续者,事后应按规定补办手续(需有医院证明)。

六、各院系部教师每学期的调课率实行总量控制,各院系部因私调课控制在每学期院系部教学工作量的4%以下。调课超过规定比例的按照学校对院系部考核的有关办法处理。

七、凡未按规定程序经教务处批准而擅自调、停课者,均按教学事故处理并记入教师业务档案。

八、教务处教务科专人负责调课手续,从严掌握调课率,确保教学秩序的稳定。

九、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〇〇九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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