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务管理

山东政法学院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

作者:  |  编辑:  |  发布时间:2015-03-16  |  点击数:  

为规范学校教学工作,科学合理量化教师的教学工作,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工作积极性,推动各项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1.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学校本专科教学计划内的教学工作及与教学相关的其他教学工作量计算。

2.研究生教学工作量另行规定,考核时合并统计。

3.继续教育学院、公职考录中心等部门教学工作量,考核时计算为工作量,课时报酬由各自部门承担。

二、教学工作量的构成

1.教师教学工作量包括理论课教学工作量,实训(实验)课教学工作量,毕业论文(设计)指导、答辩工作量,专业实习指导、毕业实习指导等实践教学工作量以及其他教学工作量。

2.教学工作量以“标准课时”为单位进行计算。教师给标准班讲授45分钟为1标准课时。

三、学年教学基本工作量

1.学年教学基本工作量分为专职教师教学基本工作量、教学单位兼职教师教学基本工作量、行政部门兼职教师教学基本工作量等情况。

2.专职教师是指具有教师资格并专职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专职教师平均每学年应完成的教学基本工作量为240标准课时。

3.兼职教师是指具有教师资格、在教学单位或者行政单位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具有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并担任教学单位行政正职(包括院长、主任)和担任教务秘书、院系部办公室主任的教师,平均每学年应完成的教学基本工作量为80标准课时;担任行政副职(包括副院长、副主任)的教师,平均每学年应完成的教学基本工作量为120标准课时。在教学单位工作的具有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并从事党务工作的教师(包括院系部总支书记、副书记)和在学校党政部门工作具有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并且主要从事管理工作的教师,平均每学年应完成的教学基本工作量为50标准课时。

4.专职教师计算课时费起点为80学时/年,兼职教师按照实际授课学时计算课时费。兼职教师不再设定授课上限。

四、教学工作量计算方法

(一)理论课教学工作量

理论课教学任务包括备课、讲授、辅导答疑、批改作业、阅卷、成绩评定等。

1.理论课教学工作量计算方法。理论课教学工作量=计划学时×课程类型系数×班级规模系数

2.课程类型及系数(见下表)

课程类型

系数

备注

普通课程

1.0

1、双语教学课程是指采用外文教材,并且用外语授课课时达到该课程课时的50%以上(含50%)的课程(外语课除外)。

2、首次开设新课程是指教师在主讲一门课程的基础上,首次开设校内外已经开发成熟的新课程。教师讲授的第一门课程是教师的基本讲授课程,不作为新课程对待。

3、首次创新开发课程是指教师首次讲授校内外没有讲授过的具有原创性的课程。

4各级优质课程、精品课程的系数计算的教师,包括该课程申报时的课程负责人、主讲教师,以及具备讲师以上职称并讲授该课程三个轮次以上的其他教师。

首次开设新课程

1.2

首次创新开发课程

1.5

校级优质课程

1.1

校级精品课程

1.2

省部级精品课程

1.3

国家级精品课程

1.5

双语教学课程

2.0

3.班级规模界定及系数。各类课程以标准班为单位授课。专业外语课程的标准班人数为30人。其他课程的标准班人数为60人,超过标准班人数25人的计为一个标准班,超过标准班人数不满25人的不计为一个标准班。由于招生等客观条件限制,学生人数低于上述要求的教学班级,经教务处批准,视为一个标准班。

标准班人数系数为1.0;二班合堂系数为1.2;三班合堂系数为1.4;四班合堂系数为1.6;五个以上班合堂系数为1.8

(二)实践课教学工作量

1.实训(实验)课教学工作量。实训(实验)课教学任务包括备课、讲解、实训(实验)指导、批改实训(实验)报告、实训(实验)考核及成绩评定等。

1)实训(实验)课教学工作量计算方法。实训(实验)课工作量=计划学时×实训(实验)课程类型系数×班级规模系数。

2)实训(实验)课程类型系数。实训(实验)必修课课程类型系数为1.0;实训(实验)选修课课程类型系数为1.2

3)班级规模系数标准与理论课程相同。

2.毕业论文(设计)指导、答辩工作量。该项工作量包括选题、开题、指导、评阅、答辩、成绩评定等。指导1名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的工作量为3标准课时;参与答辩者,每答辩6个学生计1标准课时。

3.专业实习、毕业实习工作量。该项工作包括实习前准备、指导实习、批改实习报告、总结、考核等。指导学生实习按照每生每周1标准课时计算教学工作量。

(三)考试课、考查课命题教学工作量计算

考试课每套试卷教学工作量按5标准课时计算。

考查课每套试卷教学工作量按5标准课时计算,无试卷的不计课时。考查课试卷内容、格式、试题量参照考试课执行。

(四)其他教学工作量的核定

1.下列工作可以计入教学工作量:

1)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修订

2)省级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申报

3)教学大纲的制定、修订

4)教材、实训(实验)指导书的编辑、修订

5)教研室主任组织教研室活动工作量补贴

6)实验室建设与管理

7)实践基地建设与管理

8)教学案例收集与编纂

9)考试改革(如专业口试等)

10)学科竞赛(如指导学生参加模拟法庭、软件大赛、英语比赛等)

11)除以上列举之外的教学工作

以上其他教学工作,除由教务处直接安排的以外,应事先将工作计划报教务处批准或备案。

2.其他教学工作量的核定原则。其他教学工作量的核定,以劳动量付出为依据,以理论教学工作量和实践教学工作量为参照,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进行,禁止虚假申报。

3.其他教学工作量的核定程序。由本人填写《山东政法学院教学工作量核定申请表》,由院系部领导审核后,报教务处批准。

五、其他

1.各教学单位于学期末将本单位工作量按要求报送教务处审核。

2.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3.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山东政法学院教学工作量核定申请表

〇一二年九月六日

山东政法学院教学工作量核定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院系部

教学工作类别

工作量大小及说明(必要时可以附活动方案、工作安排等材料;团队协作完成的工作,申请人所在单位需附工作量分配说明表)

申请人所在单位意见

(是否属实、是否同意)

负责人签章

教务处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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