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务管理

山东政法学院关于对外承接社会考试及培训活动的暂行规定

作者:  |  编辑:  |  发布时间:2015-03-16  |  点击数:  

为保证学校教室等教学资源得到合理利用,满足教学和学生学习的需要,保障教学秩序的正常运行,妥善处理教学资源的自用与为社会提供服务的关系,规范对外承接社会考试及培训等活动,特作以下规定。

一、教室等教学资源是学校最重要的办学资源,其根本作用是满足学校的教学和学生学习需要。因此,利用学校教学资源对外承接社会考试和培训,应以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为前提,以适度和必要为原则。

二、学校承接的社会考试和培训,应当有利于激发我校学生的学习热情,促进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的提高,有利于营造我校良好的学习氛围,提升教育教学质量,有利于促进我校学生的发展和就业,有利于扩大我校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三、我校主要承接下列社会考试和培训:

1、省委组织部组织的选调生考试;

2、省委组织部组织的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考试;

3、省人社厅组织的省直及直属部门录用公务员考试;

4、省人社厅组织的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录用公务员考试;

5、省教育厅组织的学位英语考试;

6、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

7、新起点学校与我校联合组织的国家司法资格考试培训。

四、除上述考试和培训活动以外,我校原则上不承接其他社会考试和培训;如确需承接,必须经过校领导批准并支付合理的费用。

五、社会考试由教务处统一承接并安排考试考务工作,各院系部和相关部门配合完成。

六、学校的教室等教学资源由教务处统一管理和支配,严禁任何院系部、部门及个人以各种名义擅自对外承接社会考试、培训或出租、出借教学资源。如有违反,教务处、保卫处有权制止;学校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没收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者,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承接社会考试和培训成本核算规定如下:

1、考试费用支付项目:监考费、考务管理费、教室使用费、安全保卫费、印刷费、卫生清扫费、招待费等。

2、本规定第三条所列考试项目的费用标准按考试组织机关规定的标准执行。

3、其他考试每考场每场次应支付不低于人民币800元的费用。

4、司法考试等培训收费标准由主办机构和学校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

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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