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务管理

山东政法学院教室管理办法

作者:  |  编辑:  |  发布时间:2015-03-16  |  点击数:  

第一条 教室是学校的重要教学资源,是进行教学活动的主要场所。为了加强教室管理,优化育人环境,维护良好的教学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务处作为学校教室资源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校教室的管理工作。阶梯教室、法学教学实训中心所属教室作为公用教室由教务处直接管理,全校所有院系、单位均可申请使用。其它教室根据教学需要分配有关院系部及研究生处使用,作为专用教室由相关院系部、单位代为管理。

第三条 教务处管理教室的具体职责包括:

1.清点教室资源,建立教室档案;

2.安排全校性教学及考试使用教室;

3.审批校内公用教室临时借用申请;

4.审批校外单位租借教室申请;

5.负责教室设施的统一配备;

6.各公用教室的日常管理、卫生保洁及一般设备管理工作;

7.教室内部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院系部、研究生处管理教室的具体职责包括:

1.清点本部门、单位专用教室资源,建立教室档案;

2.安排所属专业学生教学及考试使用教室;

3.协商处理校内部门单位间专用教室临时借用申请;

4.负责所属专业教室设施的定期检查、报修和维护;

5.所属专用教室的日常管理、卫生保洁及一般设备管理工作。

6.教室内部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教室主要用于安排教学及与之相关的活动,在满足教学需要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安排用作它途。学校教室资源按以下重要程度顺序安排使用:

1.教学、考试、辅导答疑;

2.学生自习;

3.院系部及学校有关部门组织的教学、科研活动;

4.学生社团组织的集体活动;

5.各部门、单位组织的其它活动。

第六条 教室未排课时间均可作为学生自习室使用。自习室开放时间及开放数量由相关院系部、单位视具体需求情况确定。

第七条 教室变更用途须由教室管理部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教务处审核后,报分管教学校领导批准。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教室改为办公用房或文体娱乐用房,对教室进行装修改造。

第八条 教室多媒体教学设备的维修、调试以及使用指导工作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教室的消防与安全工作由保卫处负责指导与管理。

第九条 课表一经排定,各教学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变动上课教室,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者,须报教务处批准。

第十条 教师、学生、其他使用教室的人员应遵守《山东政法学院教室文明守则》及其它相关制度,爱护教室设备,保持教室整洁。

第十一条 学生不得在开放自习室以各种形式占用座位,不得到正在上课的教室、经批准临时使用的教室内占座自习。

第十二条 未经教室管理部门、单位批准,任何人不得将教室设备搬出教室之外使用。经许可搬用教室设备的,应当在使用完之后及时将设备放回原处。教室使用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教室设备出现异常或损坏,应当及时报告教室管理部门、单位处理。违规使用教室设备并造成损失的,事故责任人要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学校师生不按规定使用教室,教务处、有关院系部和保卫处均有权制止;影响教学秩序情节及后果严重的,学校予以通报批评并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使用公用教室,除学校统一安排外,均须办理教室使用手续。程序如下:

1.教室使用单位提出申请。

2.教务处审批。

3.办理使用教室交接。教务处负责人批准后,教务科负责落实并备案。需要使用多媒体设备的,经办人与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联系。

第十五条 申请使用教室单位应保证按原申请的用途、时间、地点使用教室,并保证教室设备的安全,保持环境卫生。对于不按要求使用教室的单位,教务处有权停止其使用。

第十六条 学校教室原则上不对校外租借,特殊情况下须履行教室租借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使用,但不得用于国家法律所禁止的各类活动。

第十七条 凡租借教室的,使用单位须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到财务处交纳租金,方可使用教室。

第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以各种名义擅自出租、出借教室,承接社会考试、培训或从事其它活动。如有违反,教务处、保卫处有权制止,并予通报批评,没收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学校监察室牵头,教务处、保卫处配合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山东政法学院教室使用审批表

2.山东政法学院教室租借审批表

〇一三年三月十八日

附件1

山东政法学院教室使用审批表

单位名称

经 办 人

联系

电话

教室用途

借用时间

日至 日上午 点至下午

借用教室功能要求

教室编号

借用教室座位数

是否使用多媒体教学设备

申请单位负责人意见:

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期:

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意见:

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期:

教务处审批意见:

教务处主管负责人签字:

期:

备注

教室使用单位须遵守《山东政法学院教室管理办法》和《山东政法学院教室文明守则》

如有违反,取消其使用资格。

附件2

山东政法学院教室租借审批表

单位名称

经 办 人

联系

电话

教室用途

租借时间

日至 日上午 点至下午

租借教室功能要求

教室编号

借用教室座位数

是否使用多媒体教学设备

租金

协议

申请单位负责人意见:

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期:

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意见:

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期:

教务处审批意见:

教务处主管负责人签字:

期:

备注

教室使用单位须遵守《山东政法学院教室管理办法》和《山东政法学院教室文明守则》,如有违反,取消其使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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