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政法学院学分互认管理规定
为加强教学资源共享,增强学生学习的选择性,规范学生在校内外学习课程获得学分的认定及成绩的转换,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分互认的范围
1.校内转(跨)专业修读的课程。
2.校(境或国)外修读的课程、实习或实践活动。
3.有关职业技能(资格)证书。
二、学分互认的原则
1.申请认定必修课,其原课程的教学内容必须与认定课程内容相同或相近内容达到70%以上,学分相同或高于认定课程。
2.本校修读的选修课不允许认定为必修课。
3.校(境或国)外修读课程内容、学分与本专业教学计划内课程差异较大时,可申请认定为选修课程。10-18学时认定为1学分,每门课程最高3学分。
4.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境或国)外实践活动,属本专业认可的实习实践,则可认定为本专业实习实践学分。
5.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可以折抵学分的,可以申请认定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学分,其证书必须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范围内,同时也必须符合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外的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如二级学院支持学生获取的,须经学校教学与学科建设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后认定。
6.学分不能重复认定,课程及学分认定后原则上不得修改。
7.互认的学分总量原则上不得超过50学分。
三、学分认定办法
1.课程学分认定办法
(1)校内课程的学分互认,其课程名称、学分不变,课程性质按专业教学计划课程性质认定。两门及以上课程学分认定为一门课程时,最终认定成绩取其平均分值。
(2)校(境或国)外修读课程的学分认定,参照《山东政法学院本科学生访学管理办法》。
2.校(境或国)外实习或实践学分的认定办法
学生参加由学校组织的各类校(境或国)外实习或实践活动,属本专业安排的实习或实践,则认定为本专业实习或实践学分;如属跨学院(专业)参加实习或实践,学生须事先向所在学院申请并获批准,可作为本专业实习或实践学分,也可认定为个性课程学分。学分按1周1学分计算,总数不得超过6学分。
3.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学分认定办法
(1)有关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均由学生所在学院认定。
(2)有关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可认定的学分总数最高为3学分。
(3)与专业相关的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可申请认定为专业选修课学分,与专业无关的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可申请认定为个性课程。各学院须提前将本专业可认定的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类别及对应的认定课程名称及学分数报教务处备案,不在备案范围的证书不予互认。
4.成绩认定办法
(1)校内转(跨)专业课程允许学分互认的按原成绩录入。
(2)校(境或国)外修读的课程成绩认定,参照《山东政法学院本科学生访学管理办法》。校(境或国)外修读的实习、实践活动允许学分互认的,若成绩为百分制则按原成绩录入;如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或者A、B、C、D、
E等五级制,则按以下标准换算:优秀或A=95分(A+、A-均视为95分,以下同),良好或B=85分,中等或C=75分,及格或D=65分,不及格或E=0分;如为通过、不通过或合格、不合格等二级制,则按以下标准换算:通过或合格=80分,不通过或不合格=0分。
(3)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允许学分互认的,可按证书级别以五级制或二级制录入,具体标准由学生所在学院确定。
四、学分认定程序
1.一对一校内课程的学分互认,学生可从教务管理系统中直接申请课程替代;如果有多门课替代一门课或一门课替代多门课的情况,需由本人单独填写“山东政法学院校内课程学分互认申请表”(教务处下载专区)交学院审核认定后,以学院为单位交教务处审核并备案。
2.转专业学生的学分互认由转入学院在转专业结束后统一进行认定,并由转入学院统一报教务处备案。
3.校(境或国)外修读课程及境外实习或实践学分由学生所在学院认定,报教务处备案,同时需提供校(境或国)外修读课程的成绩单原件,课程简介以及实习或实践的相关证明材料,以供核准。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山东政法学院学分互认管理规定》(鲁政院〔2018〕8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