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实现人才培养目标,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注册与学籍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学校正式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按期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在报到日期截止前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向学校教务处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在复查期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体检。经体检不符合教育主管部门规定入学标准的新生,取消入学资格。对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校医院诊断或审核学生提供的其它医疗机构的诊断结果,认为经短期治疗可以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院系部和校医院签署意见,教务处同意,主管校长批准,可先予注册并办理休学手续。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时间到校,并在两周内办理注册手续,确认学籍。
1.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应按规定交齐本学年应缴费用后方能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2.学生注册时须持本人学生证交注册人员加盖注册印章,否则该证无效。
3.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须及时办理请假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4.未经注册的学生,其所进行的一切教学活动视为无效,学校不予认可。
第二章 学制、学习年限与学分
第五条 按学校各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学制,普通教育各专业层次实行学年学分制。
第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年限规定如下:
1.普通本科学生学制为4年,修业年限不超过6年。
2.普通专科升本科学生学制为2年,修业年限不超过4年。
3.普通专科(高职)学生学制为3年,修业年限不超过5年。
4.因服兵役保留学籍学生的修业年限在相应最长修业年限基础上延长2年。
第七条 学生在校学习时间超过规定学习最长年限者,应予退学,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八条 按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由专科升入本科学习的学生,其专科阶段所修学分在本科阶段予以认可。
第九条 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的学分,经审核认定后可替代所在专业培养方案中相应课程的学分。
第十条 无论何种原因延长学习年限的,按山东省教育厅和山东省物价局规定的当年收费标准足额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
第三章 考勤与纪律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按照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认真学习各门课程,参加其它各教学环节,并参加学校规定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认真听课。
第十三条 学生上课、实习、军训、社会调查等可采用多种方式实行考勤。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无法参加学校所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其它教学活动时,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未经准假或请假逾期者,以旷课论。
旷课时数(含旷考)按课程表(考表)上实际上课(考试)时数计算,教学实践环节每天按旷课6学时计,学校安排的其它教学活动每天按旷课4学时计,迟到或早退累计三次按旷课1学时计。
对一学期累计旷课时数达五十学时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在院系部提出处理意见,经教务处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学校规定的活动,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除急病或紧急事故外,不得补假。各类请假审批权限规定如下:
1.病假。须持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三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三天以上一周以内(含一周),辅导员签署意见,由院系部主管学生工作领导批准;超过一周,由院系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批准。
2.事假。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如有特殊情况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审批权限同病假。
3.公假。学生因公请假,须持有关部门证明并向所在院系部主管学生工作领导请假。请假超过一周的需报学生处批准。
4.临时性体育课病假。由学生本人或班体育委员向任课教师请假。必要时教师可让其交验医院诊断证明。
第十五条 学生请假三天以上者,期满时须向院系部办公室销假。需继续请假的,必须按审批权限办理续假手续。
第十六条 教学活动由任课教师负责考勤,其它活动由辅导员负责考勤。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 学生必须参加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及学分载入学生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八条 成绩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每学期的考试课和考查课按课程教学计划的规定执行。考试、考查合格,即取得规定的成绩和学分。
课程考核的形式可分为开卷、闭卷,具体可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撰写论文或报告等多种方法。
课程考核成绩包括平时成绩和课程结束考核成绩。平时成绩可根据学习态度、出勤、听课、课堂讨论、作业、实验(实训)、平时测验等方面的情况确定,一般占课程总成绩的20%。需增加平时成绩比例的课程,应报教务处批准。
考试课程的成绩按百分制记分(60分为及格);考查课程的成绩按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考查课亦可采用百分记分制。
百分制与五级记分制对应关系如下: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不满60分为不及格。
第十九条 公共体育课成绩结合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
因身体疾病或生理原因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学生应到指定医院检查获得证明,经院系部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后,由体育教学部依据医院证明,为其安排适当的保健、健身活动;对服从安排并认真进行锻炼的,可视为体育成绩及格,成绩记载为“体育保健课合格”。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课程成绩记为无效:
1.学生一学期内缺课(包括病假、事假、旷课等)累计超过该课程本学期学时数三分之一者;
2.课程的实践教学环节缺课时数达三分之一或实践教学环节考核不及格者;
3.一学期累计缺交作业达三分之一者;
4.抄袭他人作业和实验报告等,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
5.无故不参加课程测验或考试者。
6.未办理学年注册相关手续者。
第二十一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学生考试纪律,对于考试违纪或者作弊的学生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山东政法学院关于考生考试作弊的认定及处理规定》进行处理,成绩记为无效。
第二十二条 符合学校免修规定条件者,经学校批准,该课程可以免修,该课程成绩按70分记载。
第二十三条 学生补缓考的管理办法按照《山东政法学院补缓考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为了充分反映学生掌握课程知识的程度和能力,对学生的学习成绩采用学分绩点方法评定。具体计算方法执行《山东政法学院学分与学分绩点计算办法》。
第五章 升级、重修与留级
第二十五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或取得规定的学分,即可升入高一年级学习。
第二十六条 学生课程考核不及格,经补考仍不及格者或成绩记为无效者,须交费重修。
第二十七条 一学期有四门及四门以上不及格课程记录者,学校予以学业警告。
不及格课程门数计算办法:
1.凡教学计划中的必修课程、专业必选课程不及格,均计入不及格课程门数;
2.专业任选课、选修课、辅修课不及格,不计入不及格课程门数;
3.公共体育课不及格,不计入不及格课程门数。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被录取后,应按录取的院系部及专业就学,原则上不得转学、转专业。个别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提出转专业、转学申请,学生在校期间一般只能转一次。
1.经严格考核证明学生确有特殊专长,转学、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它高等学校适当专业学习者;
3.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4.因复学等原因,原专业无后续班者。
第二十九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均需由本人向所在院系部提出申请。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1.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院系部分管领导和拟转入院系部分管领导分别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审核同意,报分管校长审批。
2.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或跨省(市、自治区)转学,要求转出或转入本校者,按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转入学生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录取新生简明登记表;
(2)学生转学申请表及原所在学校意见;
(3)原学校出具的在校表现情况、学习成绩单、高考体检表。
3.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应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转学:
1.学制4年的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者;
2.学制2-3年的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
3.应予退学者;
4.无正当理由者;
5.由专科升入本科者,不允许转专业。
第三十一条 获准转专业、转学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要求补修所有必修课程。已取得成绩和学分的相应课程,经教务处审核后可免修。
第七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l.学生因伤、病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并经学校医院认可,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校历规定一学期总周数的三分之一者;
2.传染病患者经隔离治疗1个月后仍有传染性者;
3.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上课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4.因其他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学一般由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病休须经校医院审核,参军入伍需入伍通知书),由所在院系部领导审核,教务处同意。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延长休学期。但修业时间和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最高修读年限。
第三十五条 学生自愿参军入伍后,学校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六条 凡批准休学的学生,必须到教务处办理休学离校手续,领取休学证明。
第三十七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2.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3.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休养,病休期间医疗费用自理;
4.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它学校;
5.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三十八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应于休学期满前一月内持有关证件,向学校申请复学;
2.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证明恢复健康,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3.部队退役复学者,需提供退伍证明材料;
4.学生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的行为,取消复学资格。
第三十九条 学生复学,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若该专业下一届未招生或调整撤消,可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编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四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1.连续两次受到学业警告或者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2.未按学校规定期限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4.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6.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一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本人的,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7天,即视为送达本人。退学学生无故超过规定期限两周不办理退学手续者,学校将注销其学籍。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自送达退学决定书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二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学生须按学校规定时间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2.经确诊为精神病者或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员负责领回;
第四十三条 已退学或取消学籍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八章 毕业、学位授予及结业、肄业
第四十四条 按期办理注册手续的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学生毕业时作全面鉴定,填写毕业生登记表,内容包括德、智、体三方面,即对其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实事求是作出评语。
第四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取得本科毕业资格;
2.符合国家及学校有关学士学位授予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1.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学分要求的;
2.达到所在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但受留校察看处分尚未解除的。
第四十八条 发给结业证书的学生,可于结业后三个月至最高学习年限内,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返校重修,成绩全部合格或解除留校察看处分者,准予毕业,由学校换发毕业证书。其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逾期不申请重修或超出最长修业年限考核仍不合格者,以后不再安排重修和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学生未学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学习满一年以上中途退学者,经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并出具已结业课程成绩。
第五十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无论何种原因,均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该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一条 无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或学历证明)。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普通在校学生。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山东政法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鲁政院〔2009〕52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