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山东政法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全校的学位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5至19人组成,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二人、秘书长一人,委员若干人。委员会成员应具备的条件是: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其中半数以上应为教授(或相当职称人员);专业特长应尽量覆盖本校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应是相应学科学术水平较高、办事公道、作风正派的专家。
分学科专业设立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相关院系遴选确定。
第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和硕士学位工作办公室,处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的各项工作。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设在教务处,硕士学位工作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处。
第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原则上每年6月份举行一次全体会议,如遇特殊情况由委员会主任决定临时召集全体会议。
第三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第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一)审定学校有关学位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办法;
(二)审查、批准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
(三)确定硕士学位的考试科目和门数,审批主考人和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四)审查批准授予硕士、学士学位人员名单;
(五)研究、审议学位授予的重大问题;
(六)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有争议的事项;
(七)组织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和评估工作;
(八)作出撤销学位的决定;
(九)研究处理其它未尽事宜。
第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重要决定或进行投票表决时,到会人数超过全体委员三分之二方可开会;做出决议或进行表决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原《山东政法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鲁政院〔2009〕64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