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籍管理

山东政法学院学生证使用管理规定

作者:  |  编辑:  |  发布时间:2015-03-16  |  点击数:  

一、学生证系学生证明身份、参加学校内各种统一考试的凭证。

二、新生入学审查合格后,由教务处统一颁发学生证。学生以班为单位统一到所在院系部办公室注册,学生证未注册的一律无效。

三、学期注册。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学生以班为单位统一到所在院系部办公室注册,学生证未进行学期注册的一律无效。

四、学生证只限于学生本人使用,要注意保管,不得损坏、涂改和遗失,不准转借、赠送他人。

五、学生毕业、退学或转学时,应将学生证注销,否则不予办理离校手续,如有丢失,需交成本费。

六、学生证丢失需补办者,由本人填写申请表,登报挂失后持申请表、报纸、一张一寸照片、工本费到教务处补办。

七、对于用欺骗手段补学生证,擅自涂改学生证以及利用学生证进行违纪活动的,视情节及后果,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〇〇九年二月十六日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63号 邮编:250014 E-mail:jwc@sdupsl.edu.cn
版权所有:山东政法学院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