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科学利用现代化手段管理学生学习成绩,建立完备、规范的学生学习成绩档案,提高教学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生学习成绩(以下简称学生成绩)管理的对象。学生成绩管理的对象是培养方案规定的学生在校期间应该完成的各项内容的考核成绩。培养方案确定了在校生应该完成的学习科目,包括:必修课、选修课、各实践环节(包括入学教育、军训、社会调查、毕业实习、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等。
第二条 学生成绩管理的任务。学生成绩管理的任务是提出成绩评定的标准、规定成绩登记程序与方法、已填成绩单的管理;对在校生各科目的考核成绩,录入计算机系统并进行维护、分类、汇总、统计与分析、归档等。经过分类汇总、统计分析的考核成绩是学籍处理、毕(结)业资格审查、审查申请学士学位资格、出具成绩证明等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成绩合格的标准。课程考核成绩及格或60分以上为成绩合格,并取得相应学分。
第四条 考核成绩由平时考核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组成。
第五条 课程考核成绩登记方法。课程考核成绩登记原则上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课也可采用五级分制记分,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第六条 空白成绩单管理。新生入学注册经审查取得学籍后,各院系部自行从教务系统下载空白成绩单,供任课教师使用。
第七条 成绩单的移交、成绩录入及成绩公布。
1.学生考核结束后,任课教师要在考试结束(试卷领取)之日起三日内将学生成绩单送教研室主任审核签字后,一份交教务处存档,一份送交学生所在院系部,一份用于成绩录入和所在院系部存档。成绩单在学生毕业离校两年后方可销毁。
2.考核成绩由任课教师在规定的期限内,录入“学生成绩管理系统”。成绩录入要严肃认真,各院系部要安排专人负责审核。教务处负责成绩复核,发现徇私舞弊者,按教学管理事故处理。
3.成绩录入工作结束后,经教务处复核通过,且学生评教后,学生所在院系部负责将成绩向学生公布。
第八条 成绩的更正。成绩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阅卷教师事后认为有错误或学生申请查分,须在成绩公布后两周内填报《教师更改成绩申请表》或《学生查分申请表》,经院系部主管教学的领导同意,由阅卷教师和教研室主任共同复查试卷。复查,只能进行有无漏判、漏登及统计错误等形式审查,不得变更既定得分。经复查发现确有错误,由复查人员携带院系部存档的有错误的试卷和原始成绩单交教研室及院系部主管教学领导审核签字后,报教务处教务科核查。核查后,确需变更成绩的,教师应更改所涉各项原始成绩(包括试卷)和成绩单上的成绩并在更改处签名,经教务处长批准,由教务处学籍科更改成绩管理系统内的成绩。
第九条 成绩及试卷分析。成绩及试卷分析由课程所在院系部负责组织,要求对每门考试课程进行统计分析并写出成绩及试卷分析报告。成绩及试卷分析报告一式两份,由课程所在院系部装订成册,一份交教务处,另一份由各院系部保存。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及高职高专英语能力考试成绩分析,由外语系负责分析,结果报教务处,由教务处以教学简报的形式向全校公布。计算机文化基础统考成绩分析,由信息科学技术系完成后交教务处,由教务处以教学简报形式向全校公布。
第十条 试卷保管。成绩及试卷分析结束以后,所有的考核试卷除按要求移交教务处存档的以外,由课程所在院系部存档保管。学生毕业离校一年以后,方可销毁。
第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
1.学生一学期内累计缺课(包括病假、事假、旷课等)超过该课程本学期学时数三分之一者。
2.课程的实践教学环节缺课时数达三分之一或实践教学环节考核不及格者。
3.一学期累计缺交作业达三分之一者。
4.抄袭他人作业或实验报告等,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
5.无故不参加课程测验或考试者。
6.凡有考试作弊或违反考纪记录者。
第十二条 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每学期各按一门课程计算成绩。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各按一门课程单独计算成绩。
第十三条 补考和重修成绩管理。
1.补考、重修空白成绩单由教务处学籍科提供给阅卷教师。
2.补考、重修成绩单应在考试结束(试卷领取)之日起三日内由阅卷教师交送课程所在院系部主管教学领导签字后交教务处存档。
3.补考、重修成绩由教务处负责录入学生成绩管理系统。
4.补考成绩及格或60分以上为合格,记为及格或60分,重修成绩按实际分数记,合格后并取得相应学分。
第十四条 各院系部在期末考试和补缓考结束后,应及时统计不及格学生成绩,汇总后报教务处。同时,对达到学籍处理标准的学生提出处理意见并报教务处审核。
第十五条 毕业班学生成绩管理。每学年学生毕业前,各院系部应按规定时间打印本系部毕业生的个人成绩单,报教务处审核后,加盖教务处公章装入学生档案。有成绩不合格的学生,成绩单不打印,经补考合格后再打印、审核、盖章、装档。
第十六条 成绩的存档与查询。
1.学生毕业后,成绩由教务处学籍科将毕业生总成绩表统一打印、审核,加盖教务处公章,连同光盘一并交存学校档案科。
2.在校学生需要查询成绩或出具在校学习成绩证明的,由所在院系部统一审核打印后,到教务处办理审核、盖章手续。
3.已毕业学生需要出具在校学习成绩证明的,到学校档案科查询。
第十七条 成绩管理的具体工作分别由教务处和各院系部分工协作完成。各院系部是学生成绩管理的具体操作和实施者,教务处负责审核、备案。
第十八条 各院系部在不违背本规定的前提下,可针对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山东政法学院学生学习成绩管理办法》(鲁政院〔2009〕54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