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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政法学院普通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作者:  |  编辑:  |  发布时间:2022-07-14  |  点击数:  

山东政法学院普通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山东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普通本科培养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通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牢牢抓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这个核心点,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凡山东政法学院按国家计划录取的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可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学士学位。

第二章 授予条件

第四条 学校普通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符合下述要求者,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2.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达到学科基本要求;

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工作的初步能力;

4.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取得毕业资格,并完成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各教学环节的学业,成绩优良(平均学分绩点≥1.5),并且每一门学位课程必须达到所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学位课程所要求达到的学分绩点。

第五条 修读辅修学士学位的学生,修完辅修学士学位培养计划要求的全部教学环节,考核合格,取得规定的全部学分,且主修专业与辅修专业同时达到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者,可授予辅修学士学位。

第六条 授予联合学士学位应符合联合培养单位各自的学位授予标准,学位证书由本科生招生入学时学籍所在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颁发,联合培养单位可在证书上予以注明,不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第三章 授予程序

第七条 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程序:

1.申请。学士学位授予实行申请制。基本学制年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代为统一办理。基本学制年度外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由学生本人提出授予学位的申请。

2.初审。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学士学位授予条件逐个审核本学院本科毕业生历年学习成绩、奖惩情况和毕业鉴定材料,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初审名单和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及理由,反馈学生无异议后,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字,报普通本科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

3.复核。普通本科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初审名单和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及理由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反馈无异议后上报学位评定委员会。

4.审定。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拟授予学士学位和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并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5.公示。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的决定和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在校内公开,并行文公布。

6.备案。普通本科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将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上报山东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 毕业时因成绩问题未获得学士学位,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重修相关课程,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山东政法学院学士学位申请表》,经所在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合格,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章 救济程序

第九条 学生对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的不授予学位的决定持有异议,可在决定作出后7天内,向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复议。如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后仍维持原决定而申请人仍有异议的,申请人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条 学生对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的撤销学位的决定持有异议,可在决定作出后7天内,向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复议。如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后仍维持原决定而申请人仍有异议的,申请人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若发现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等情况,一经查实,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撤销所授予的学士学位,并对有关责任人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后由学校出具相应证明书,原则上证明书只出具一次。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普通本科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政法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鲁政院〔20172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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