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政法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实现人才培养目标,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7年第41号令)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山东政法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生、专科生。校际来访学生、港澳台侨学生、国际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入学、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学校录取通知书、本人身份证、高考准考证等相关材料,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及时向所在二级学院请假,并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一般不超过1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以下3种情形可以保留入学资格:
(一)入伍新生应在开学一周内,由本人持高校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户口薄)、高中阶段教育毕业证,《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到学校教务处办理,学校为新生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并出具《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新生本人因故不能办理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持上述证明材料及受委托人身份证代为办理。入伍新生退役后2年内,可以在退役当年或者第2年新生入学期间,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退役证和高考录取通知书,到学校教务处办理入学手续。
(二)新生不符合入学健康标准,但由校医院证明经治疗可恢复健康者,由本人申请,在报到后两周内持校医院医疗证明到教务处办理保留入学资格,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期限至次年八月底。
(三)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进行创业,由本人持身份证和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到教务处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新生因创业可保留入学资格1—2年。
第六条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各二级学院须于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将注册情况报教务处。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九条 学校实行弹性学制,本科基本学制4年,学习年限3—8年;专科基本学制3年,学习年限2—6年。
第十条 在学习年限内,相比基本学制提前毕业或延后毕业的学生,可在毕业前三个月向所在二级学院提交书面申请,由所在二级学院初审后报教务处审核,审核符合毕业条件的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十一条 学生在校学习时间超过规定学习最长年限者,应予退学,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四章 考勤与纪律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按照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认真学习各门课程,参加其它各教学环节,并参加学校规定的各项活动。
第十三条 可采用多种方式对学生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学校规定的活动,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除急病或紧急事故外,不得补假。各类请假审批权限规定如下:
1.病假。须持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请假。3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3—7天,辅导员签署意见,由所在二级学院领导批准;8—30天,由所在二级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工作处批准;30天以上按休学程序处理。
突发性生病,由学生本人或班干部向任课教师请假。必要时教师可让其交验医院诊断证明。
2.事假。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如有特殊情况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审批权限同病假。
3.公假。须持有关部门证明请假,审批权限同病假。
第十四条 学生请假三天以上者,期满时须向所在二级学院销假。需继续请假的,必须按审批权限办理续假手续。
第十五条 学生未经准假或请假逾期者未参加学校所规定的活动以旷课论。旷课时数按课程表实际上课时数计算,教学实践环节每天按旷课6学时计,迟到或早退累计三次按旷课1学时计。
第五章 学分、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 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由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
第十七条 学生辅修的校内其他专业课程、选修的其他专业课程、跨校辅修的专业课程或修读课程、学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其课程成绩(学分)的认定,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其学分折算和学业成绩记载,由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
第十九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予以承认。
第二十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二十一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学校提供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形式及难度与正常考核一致。补考仍不合格的,必修课应按规定重修,选修课可重修或另选。在学习年限内,重修不限次数。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公、因病、因同时修读的不同课程考核时间冲突或因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不能参加课程正常考核,应在考前向所在二级学院提交缓考申请,并附相关证明,经二级学院负责人同意批准后可以缓考。除以上情况外,一律不予办理缓考。
第二十三条 考核注重过程性考核与终结性考核相结合,平时成绩可根据学习态度、出勤、听课、课堂讨论、作业、实验(实训)、平时测验等方面的情况确定,一般占课程总成绩的20%。需增加平时成绩比例的课程,应报教务处备案,并在教务系统中调整比例设置。
第二十四条 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宜上体育课者,学生应到指定医院检查获得证明,经所在二级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后,参加学校和体育教师指定的其它体育项目的学习和锻炼,经考核合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并将实际情况记入成绩册:
1.学生一学期内缺课(包括病假、事假、旷课等)累计超过该课程本学期学时数三分之一者;
2.课程的实践教学环节缺课时数达三分之一或实践教学环节考核不合格者;
3.一学期累计缺交作业达三分之一者;
4.抄袭他人作业和实验报告等,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
5.无故不参加课程测验或考试者;
6.未办理学年注册相关手续者。
第二十六条 课程采用撰写论文、撰写报告等方式进行考核的,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术道德规范,不得抄袭、剽窃他人成果。一经查出,该课程按“0”分记。
第二十七条 符合学校免修规定条件者,经学校批准,该课程可以免修,但需参加课程统一考核。免修课程的平时成绩按卷面成绩录入。
第二十八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学校考试纪律,对于考试违纪或者作弊的学生按照《山东政法学院关于考生考试作弊的认定及处理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实际情况记入成绩册。
第二十九条 学生不得参加未选课程的考核,对不具有考试资格而擅自参加考试的学生,不予记载其考核成绩。
第三十条 学生对考核成绩有异议,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开课学院提出书面成绩复查申请,开课学院组织查卷。经查阅确需更改成绩的,由开课学院签署审批意见执行。更改范围限于试题漏评、错评、登分、合分等差错,主观题评分尺度掌握的松紧程度不属更改范围。
第三十一条 课程考核成绩应真实、完整地记载,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第三十二条 一学期有四门以上必修课或六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记录者,学校予以学业警告。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转专业应坚持公平、公正的标准和程序,实行公示制度。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将优先考虑。
学生转专业的具体条件和程序等按《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学生申请转出山东政法学院。学生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出: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三)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省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三十五条 学生申请转入山东政法学院。学生符合山东政法学院培养要求且学校有能力培养的,可以申请转入。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入: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我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三十六条 学生申请转学须由学生本人向我校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是否同意转学。学校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办理转学手续。转入我校的,在转学完成后3 个月内,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七条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三十八条 获准转专业、转学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要求补修课程。在原专业或原学校已取得成绩和学分的相应课程,其学分和成绩的认定按照我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休学、复学
第三十九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最多休学两次,每次期限不超过1年。
第四十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四十一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两周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八章 退学
第四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处理:
1.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2.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4.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一学期累计旷课时数达五十学时的;
6.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7.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处理意见,经教务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对退学处理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通知书并送达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本人的,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7天,即视为送达本人。给予退学处理的学生,学校将注销其学籍。
第四十五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所在二级学院、教务处、财务处领导审核同意,报分管教学校领导审批后,办理退学手续并注销其学籍。
第四十六条 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七条 已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恢复学籍。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四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在最长学习年限内,通过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和学位授予要求的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条 学生未学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学习满一年以上中途退学者,经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并出具已修读课程成绩。学习未满一年退学者,经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由学校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十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认为必要时,可以提请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
第五十二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三条 学生在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的前提下,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修满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学校颁发辅修专业证书(非学历证书)。
学生在获得主修专业学位的前提下,同时满足辅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授予辅修学士学位。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第五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予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颁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五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六条 无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十一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八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六十一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六十二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六十三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十四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设置6 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十五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十六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开具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七条 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申诉,按《山东政法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原《山东政法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鲁政院〔2017〕8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