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政法学院学生证管理
办法学生证是学生证明身份、参加校内考试及其他活动的重要凭证。为规范学生证使用及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生证发放。学生证由教务处按相应规格标准统一印制。新生入学审查合格后,由教务处统一发放学生证,一人一证。
第二条 学生证注册。每学期开学,学生持学生证到所在二级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加盖注册章,学生证未注册的一律无效。补办学生证须到所在二级学院注册后方能生效。
第三条 学生证变更。学生休学、保留学籍、复学、转专业等学籍异动时,应在学生证指定位置及时填写相关信息。家长工作调动或家庭迁居等原因,确需改变乘车区间的,应凭相关证明进行办理。其他情况确需变更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办理。
第四条 学生证补办。学生证如有遗失,由本人向所在二级学院提交补办申请及丢失情况说明,视情况自愿登报挂失。经所在二级学院核实、教务处批准后,携带相关证件(一卡通或身份证)、一张一寸照片到教务处补办。补办学生证需按规定交纳一定工本费。学生证补办进行线上申请,线下办理。
第五条 学生证注销。学生因退学、转学或开除学籍等原因离校的,应将学生证交回教务处作注销处理。学生毕业离校时,学生证可由学生本人留存留念,须经二级学院加盖注销章,如学生证丢失,学生须向所在二级学院提交相关说明。
第六条 学生证使用规范。学生证仅限本校在籍学生本人使用,任何人不得将学生证转借或赠送他人,不得损坏、涂改学生证,不得用欺骗手段补办学生证。如有违反,视情节及后果,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山东政法学院学生证使用管理规定》(鲁政院〔2009〕5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