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督导是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任务是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实行有效的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保证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全面提高。为进一步实施与完善教学督导制度,特制订本办法。
一、岗位定位
诊断和改进各教学环节教学质量,指导与培育教师专业化发展,监督和评价教学管理工作。工作中遵循日常督导与专项督导相结合、督教与督学相结合、检查与指导相结合、评估与反馈相结合的原则。
二、工作内容
主要包括支持教师专业化发展、教学检查、教学评价、教学研究与信息反馈等。
1.支持教师专业化发展。主要进行合格教师培养及教学名师培育。对新调入教师、开新课教师、学生评教分数低和学生反映比较强烈的教师的课程进行诊断性教学检查,查找问题,指导和帮助其尽快成长为合格教师;对教学效果优良、有强烈教学发展意识的中青年骨干教师进行有计划地培育,帮助其总结梳理成功经验,设计发展路径,完成自我提升,使其尽快成长为教学名师。
2.教学检查。主要针对各教学环节进行检查,定期进行试卷、课程、毕业论文(设计)、实习、实训等教学文件的抽查,开展期初、期中、期末教学检查等,发现并解决问题。
3.教学评价。评价教师课堂授课情况;参加学校各类教学比赛评审;参与学校各项自我评估工作。
4.教学研究。围绕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教师培养等方面的工作开展教育教学研究,为学校教学改革决策提供参考意见。
5.信息反馈。将监督、检查、评估中所发现的成绩与不足通过相应渠道反馈给教学评估中心、相关职能部门、教学单位、教师以及学生,以便发扬优点、解决问题、改进工作。
三、管理模式
1.教学督导组分为校院二级,由校长聘任,在教学评估中心指导下开展工作。
2.教学督导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成员若干。
3.教学督导专家队伍实行动态管理,任期两年,任期结束前根据任职期间工作表现与本人意愿决定是否续聘。
四、遴选办法及条件
教学督导专家遴选工作采取教学单位推荐与教学评估中心选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督导专家由具备较高的教育理论修养和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热心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学术水平高,品德素养好,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退休或在职教师担任。
五、保障机制
为调动教学督导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使其尽职尽责完成任务,从事教学督导工作应计算相应的工作量。
1.由退休教授、专家担任的教学督导专家工作报酬根据签订的聘任合同执行。
2.由学校在职教授、专家担任的教学督导专家,工作经考核合格,每人按工作量给予适量的课时补助。
六、各院系部可依据本规定,制定适合本单位的教学督导工作细则。
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教学评估中心负责解释。原《山东政法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暂行规定》(鲁政院〔2008〕30号)同时废止。
山东政法学院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山东政法学院办公室 2014年2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