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质量管理

山东政法学院领导督察教学活动实施办法

作者:  |  编辑:  |  发布时间:2015-03-16  |  点击数:  

领导督察教学制度是我校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具有我校鲜明特色的教学质量自我监控方法,为使领导督察教学活动有效开展,并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组织机构

1.学校每学期设立若干个领导督察小组,每个小组设组长1名,组员2-4名。

2.督察小组组长一般由一名校领导担任、小组成员主要由校行政部门和各院系部主要领导、分管教学和学生工作的领导,以及部分知名教授组成。

二、工作内容

1.对学校的教学工作进行检查、督促、指导、评价,及时掌握一线教学动态,了解师生对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2.检查、评价教师教学效果。督察组通过开展随机听课活动,就所听课程的教学内容、方法、手段、效果进行评价,同时指出授课教师在授课过程中的主要优点和存在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3.检查学生的学习情况,与学生交谈,了解学生在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4.对督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现场办公或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

5.对各部门进行检查、调研活动。

三、工作办法和要求

1.督察组活动一般从开学第一周开始,到学期末结束。每周安排一个督察小组,督察组活动时间、内容由各小组组长确定。

2.督察组成员每次听课都应填写《山东政法学院听课记录本》,并将评价意见及时反馈给授课教师。

3.督察活动结束后要集体填写《山东政法学院领导督察教学记录表》,详细记录督察组督察范围、督察内容和随机听课情况,参加活动的成员要统一签名。

4.校教学评估中心负责领导督察教学活动的管理、协调和服务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1)每学期开学前一周制定督察组的工作计划和具体的活动安排表并发送至所有督察组成员。

2)每周一征求本周督察组组长开展督察活动的具体时间,并及时通知该组组员。

3)安排人员跟随督察组进行活动,负责督察活动期间的服务、协调和记录工作。

4)每次督察活动结束后,及时将督察活动情况反馈到相关部门,并将活动内容整理后发布在教学简报上。

5)每学期期末撰写领导教学督察活动工作总结。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教学评估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山东政法学院领导督察教学记录表

〇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附件

山东政法学院领导督察教学记录表

督察日期

20

督察范围

随机听课情况

授课教师

教师所在单位

学生班级

学生所在单位

课程名称

课程性质

教师授课情况(授课主要内容、方法、效果、优缺点等):

课堂纪律、教室环境等情况:

课后评价

教师授课质量

学生听课情况

督察情况

督察组

建议

督察组成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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