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质量管理

山东政法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

作者:  |  编辑:  |  发布时间:2015-03-16  |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学位论文质量,加强学生学术道德建设,严肃学术纪律,保障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及《山东政法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管理规定》、《山东政法学院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净化学术环境,规范学术行为,提高学位论文质量,维护学校办学声誉,倡导实事求是、学风严谨的优良风气为宗旨制定本细则。

第三条 坚持程序规范、证据确凿、处分恰当,切实保障学位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 向我校申请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硕士学位论文和学士学位论(统称学位论文),出现本细则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处理。

第五条 学位申请者应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严禁抄袭、剽窃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的作品。

第六条 指导教师是学位论文质量的第一责任人。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者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提高学位申请者的诚信度与学术素养,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避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发生,维护学术声誉。

第二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认定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本细则所称剽窃,是指不正当使用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等的行为,包括以他人的成果作为自己论文的主题或者核心部分,或者使用他人成果不注明出处的行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学位论文有剽窃行为:

1.原封不动或者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的成果;

2.改变成果的类型,将他人完成的成果当作自己独立完成的成果;不改变成果的类型,但是利用成果中受著作权保护的成分并改变成果的具体表现形式,将他人完成的成果当作自己独立完成的成果;

3.使用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观点构成自己论文的全部、核心或主要观点,将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学术成果作为自己学术论文的主要部分或实质性部分;

4.引用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观点、方案、资料、数据、图表等,不加注释说明出处。

第八条 伪造数据的,指在学位论文中伪造或篡改研究成果、调查数据、实验数据或文献资料以及捏造事实、伪造注释等行为。

第九条 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十条 学校对学位论文实施学术检测制度。在学位论文提交答辩之前,分别由学校相关部门对学位论文进行学术检测。学位论文与他人已经公开发表的论文重合率达到30%以上,视为学术论文质量不合格,不得提交答辩和授予相应学位。

第三章 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处理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程序

(一)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对涉嫌作假的学位论文进行调查核实,硕士学位论文调查核实的相关材料报送研究生处,学士学位论文调查核实的相关材料报送教务处。

(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认定及处理机构,研究生处负责硕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申诉、处理等相关事务日常工作,教务处负责学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申诉、处理等相关事务日常工作。处理结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三)对学位申请者、指导教师、管理者及责任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单位)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发现学位论文有作假嫌疑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受理和调查,必要时委托专家对其进行调查认定。

第十二条 举报与投诉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受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问题的举报和投诉。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举报要求实名,举报者须提供详实的证据材料。在受理举报过程中,学校将采取必要措施保护举报人和证人。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

(一)学位申请者

1.在读学生申请学位过程中,其学位论文涉及作假情形者,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研究生在读期间,发现其本科学位论文涉及作假情形者,从作出处理决定起3年内,不再接受其硕士学位申请。

2.在职人员申请学位过程中,其学位论文涉及作假情形者,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开除学籍,并通报其所在单位。

3.已经获得学位的,其学位论文被发现涉及作假情形者,学校将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

对于已被取消硕士学位申请资格或被撤销硕士学位的学位申请人员,从作出处理决定起3年内,不再接受其硕士学位申请。

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将向社会公布。

(二)指导教师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学校将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降低岗位聘任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三)二级学院及其负责人

二级学院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累计出现3次及以上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特别恶劣的,学校将核减相应学科、专业的招生计划,对该二级学院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二级学院负责人进行问责。

(四)其他人员

我校在读学生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我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四条 在学位论文撰写及公开发表过程中,对于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山东政法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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