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教学管理

山东政法学院学生实验守则

作者:  |  编辑:  |  发布时间:2015-03-16  |  点击数:  

一、必须在指定的时间参加实验,不得迟到、早退。

二、实验前必须认真预习实验指导书以及实验内容,明确实验目的、步骤、原理,回答指导教师的提问,回答不合格者,须重新预习,方能进行实验。

三、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实验者,经指导教师同意后方可补做。无故不参加实验者,以旷课论处。补做实验由本人写出申请,指导教师同意,并交纳实验费。

四、实验准备就绪后,须经指导教师检查,方可进行实验。实验时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规章制度和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如实记录实验数据,认真完成实验报告,不准抄袭他人实验结果。

五、爱护仪器设备,节约使用材料,未经许可不得动用与本实验无关的仪器设备及其他物品,不准将实验室任何物品带出室外。

六、实验时要切实注意安全,如发生事故,应立即切断电源、保持现场、向指导教师报告,待查明原因并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进行实验。

七、进入实验室后应保持安静,不得高声喧哗和打闹,不准随地吐痰,不准吸烟,不准乱抛纸屑杂物,保持实验室和仪器设备整齐清洁。

八、实验完毕后,应及时切断电源,将所有仪器设备恢复原位,经指导教师检查仪器设备、工具、材料及实验记录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九、对违犯实验室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擅自动用与实验无关的仪器设备,私自拆卸仪器而造成事故和损失的,肇事者应写出书面检查并赔偿损失,视情节轻重和认识程度给予纪律处分。

〇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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