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教学管理

山东政法学院实验(实训)室建设管理办法

作者:  |  编辑:  |  发布时间:2015-03-17  |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实验(实训)(以下统称“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实验室建设管理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是学校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技术研究,培养应用型人才,开展学术交流,实现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功能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学校实验室建设原则
1.统筹规划。实验室建设应纳入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符合学校学科专业发展方向,适应学校应用型人才培养需求。
2.分工负责。实验室建设实行统分结合、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综合性的重点实验室由学校指定牵头部门负责建设,其他实验室由各实验室建设单位负责建设。
3.资源共享。以学科专业为依托,以省级重点实验室为核心,以实验室总体规划为基本框架,根据教学、科研、社会服务需求,合理设置实验室。坚持资源共享,不搞“小而全”、低水平重复建设,提倡和鼓励跨学科、跨专业设置实验室。
4.分步实施。实验室设置由实验室建设单位提交论证报告,学校根据实验室设置的轻重缓急,统筹考虑,合理配置资金,分步推进实验室建设。
5.厉行节约。实验室建设应立足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基本需求,不盲目追求仪器设备“高、精、尖”,注重搭配使用,发挥综合效益。
6.绩效评估。实验室建设与实验室管理相挂钩,避免“重建设,轻管理”的不良倾向,建立实验室绩效评估制度,对实验室建设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考核。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者,暂停实验室建设单位申报资格。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为加强对实验室建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学校成立实验室建设管理委员会,专门负责审议实验室建设总体规划,审议实验室建设论证报告,审议实验室建设资金分配方案,指导、协调、检查建设工作,组织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组织实验室绩效评估等有关实验室建设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实验室建设管理委员会由校长担任主任委员,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委员由教务处、财务处、国资处、信息化建设办公室、图书馆、二级院部行政负责人组成。委员会下设实验室建设管理办公室,挂靠在教务处,负责实验室建设管理日常事务,由教务处分管副处长担任办公室主任。
第六条 在实验室建设管理委员会领导下,二级院部、各职能部门、单位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1.院部等实验室建设单位主要职责是拟定实验室建设总体规划,提交实验室建设论证报告,组织实验室软硬件建设,建立实验室规章制度,提高实验室运行绩效等。
2.财务处主要职责是争取实验室建设资金,拟定资金分配方案,监督资金使用情况,并会同实验室建设管理办公室审核实验室建设有关资金使用方面的数据信息等。
3.国资处主要职责是审议实验室仪器设备购置方案,完成仪器设备招投标采购计划,建立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台帐,并会同实验室建设管理办公室审核实验室建设有关仪器设备购置方面的数据信息等。
4.实验室建设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是组织实验室建设项目申报,指导实验项目设计、实验课程开发、实验教学团队建设等配套资源建设,汇总、审核实验室建设有关数据信息,组织实施实验室运行管理绩效考核等。
5.图书馆主要职责是协助编制实验教材购置方案,并协助建设单位购置配套的教学资料等。
6.信息化建设办公室主要职责是协助编制实验室信息化建设方案,并为实验室信息化建设提供技术保障。
第三章 立项和建设
第七条 实验室的立项与建设主要包括立项申请、专家论证评审、批准立项、计划实施、组织验收、调整等。
第八条 实验室申请立项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以服务教学为目的的实验室建设条件
1.有符合学科专业发展的实验室建设总体规划,实验室建设项目以此为基础,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
2.实验室制度健全,工作程序规范,实验开出率高,运行效果良好,建有完备的实验室工作档案。
3.有与人才培养方案相吻合的明确的开课需求,有完整的实验教学大纲,并有一定的前期教学资料积累。
4.有2名以上能胜任新建实验室开课任务的指导教师。
5.有满足实验教学要求的实验用房、设施和环境,学生人均实验面积达2平方米以上。
6.购置单台(套)价格在40万元以上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需在总体论证报告之外,单独提出购置理由、使用方向、拟开实验项目、预期效益。
(二)其他实验室和综合服务项目建设条件
1.建设项目应符合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和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对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有一定的支撑作用。
2.建设项目应有充分的前期调研,并提出完整的建设规划论证报告。
3.建设项目应有充足的资金来源,有满足项目要求的建设场所和相应的配套设施,有负责项目管理、实施的相关人员。
4.建设单位规章制度健全,工作程序规范,运行机制完善,具备承担建设项目的基本条件。
第九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申报由各实验室建设单位组织调研,并填报《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由学校实验室建设管理委员会进行集体评议和研究论证。项目负责人现场答辩,申报单位在结果评定时实行回避。必要时,可邀请校外专家参与评议、论证。使用上级财政资金拨款的建设项目,需要学校配套资金的,建设单位应提出配套经费需求方案,纳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
第十条 实验室建设管理委员会在集体评议、论证基础上,根据实验室建设项目申报总体情况,结合资金使用有关规定(包括学校自筹资金、省级骨干学科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等)确定实验室项目建设计划,并下达《实验室建设计划书》。
第十一条 学校自筹经费实验室建设项目,下达《实验室建设计划书》后,项目负责人根据论证报告,20日内提出明确的实施方案,经实验室建设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列入省级骨干学科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建设项目及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建设项目的,下达《实验室建设计划书》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山东省和中央财政部门有关要求,填写申报书,汇总到实验室建设管理办公室。由实验室建设管理办公室会同财务处、国资处分头审核相应数据信息,无误后经实验室建设管理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签字后上报。上级财政资金落实后,实验室建设单位于20日内提出具体的实施方案,经实验室建设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凡列入学校实验室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项目负责人提交的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列入上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建设项目应按照申报书要求,严格执行实施方案,保证在规划预定的期限内完成项目建设。
学校自筹经费实验室建设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从下达《实验室建设计划书》之日起,不超过2年。学校根据建设计划进度要求,安排建设资金,保障建设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四条 实验室建设实行项目负责制。项目负责人由实验室建设单位推荐,经实验室建设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全面负责实验室建设工作。项目在建期间,项目负责人应保持稳定。无特别事由,原则上不得变更。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在建设周期满一半时,向实验室建设管理委员会书面报告实验室建设进展情况,包括仪器设备购置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实验教学资料准备情况以及后期工作安排等。委员会安排有关人员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六条 实验室建设实行全程监管,严格规范每个建设环节。原则上,建设单位改变建设计划书,应经过实验室建设管理委员会研究批准。违反此项规定,学校将严肃处理,直至撤销建设项目。
第十七条 实验室建设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实验室建设管理委员会提交实验室建设总结报告;经费使用报告;实验室运行的各项管理制度;申请验收报告。实验室建设管理委员会组织校内专家组,对照建设项目论证报告,进行逐项验收。必要时,可聘请校外专家,参与验收。
第十八条 评审通过后,学校确认其实验室资格,并为其统一编号,正式公布实验室建制。
第四章 实验室考核
第十九条 学校每两年对各实验室进行一次绩效考核,考核由分管教学的副校长领导,实验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实验室建设管理委员会成立考核小组,采取听取报告和实地察看的方式,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综合管理四个方面进行综合考评。
第二十条 实验室建设管理委员会在新建实验室投入使用一年后,对其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确认和资助该实验室建设单位的重要依据。对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实验室,取消其作为校级实验室资格。学校有权调度已装备仪器设备或通过其他方式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建设实行优胜劣汰的滚动管理机制。对顺利完成建设项目,运行绩效好的实验室建设单位,学校在安排下一轮实验室建设项目时,给予建设单位适当的政策倾斜。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实验室,暂停建设单位在下一轮实验室建设中的项目申报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验室包括直接为学校人才培养服务的各类实验室、实训中心等相关设施。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实验室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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