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保障实践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的基本原则
1、互利互惠原则
学校利用基地条件安排学生见习、实习等实践活动,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基地则可借助学校的科研、师资力量加强生产、教学及人员培训等工作。
2、质量优先原则
实习基地建设要把教学质量放在首位,能完成实习教学大纲规定的各项内容,使学生得到实际锻炼,切实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与综合能力,保证实习教学质量。
3、合理布局原则
基地建设原则上以济南为中心,向济南市周边发展为重点,适当向全省扩散。根据学生规模建设基地数量,每个基地安排相同专业实习学生数量以不超过30人为宜。尽可能建设一批适应于多个专业的、具有一定综合性的实践基地。
二、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的条件及要求
1、能满足学生见习、实习教学任务的要求,保证见习、实习教学质量;
2、尽量就近就地、相对稳定和交通便利;
3、基地建设和发展基础较好,能对学生实习进行必要的组织、指导和管理,并提供必要的实习生活条件设施;
4.应兼顾规模、层次和水平等因素,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三、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程序
1、申请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由各院系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及实践教学需要,在对拟建基地初步考查的基础上,与基地进行初步协商,达成建立校外实习基地的初步意见,并填写《山东政法学院建立校外实习基地申请表》,报教务处。
2、论证
教务处接到申请后,对校外基地的条件以及建立的必要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3、签订协议
学校批准后,各院系与基地共同签订协议书,协议书一式三份,由教务处、基地、院系各执一份。
4、 挂牌
根据需要,院系可对部分比较稳定、有代表性的校外实习基地进行挂牌,但须报教务处备案。基地标牌由学校统一确定格式,统一制作。
四、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管理
1、教务处负责对校外实践基地进行宏观管理、指导,并负责制定有关基地建设的管理措施。
2、各院系具体负责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制定适合自己专业特点的实习计划、实习大纲等实习教学管理文件,并进行实习任务的落实,保证实习教学质量。
3、教务处会同各院系不定期到基地检查、评估教学情况,并做出基地建设、使用情况评估报告。
4、实习基地的建设与管理情况,将作为各院系教学评估的重要指标。
五、校外实习基地建设经费的使用
1、学校设立基地建设专项经费。
基地建设专项经费分为基地建设费和基地维持费,根据基地使用情况按实习学生人数每年拨付。
2、基地建设费用于基地建设、检查、评估所发生的费用;基地维持费用于基地承担相应教学科研任务时所发生的费用。
3、基地建设专项经费列入当年教学经费预算由教务处统一管理,并累计使用。各院系用于基地建设的费用经教务处审批从专项经费中列支。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