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教学管理

山东政法学院实验(实训)教学管理办法

作者:  |  编辑:  |  发布时间:2015-03-16  |  点击数: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强化实践教学的基本要求,丰富实验(实训)(以下简称“实验”)教学资源,深化实验教学改革,规范实验教学管理,充分发挥实验教学环节在学校应用型人才培养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以提升办学内涵,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教学是运用实验手段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重要教学实践环节。

实验教学的目的在于丰富学生的感性知识,训练学生的专业技能,启发学生的创新思维,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培育学生的职业道德。

第二节 各专业须结合本专业特点和人才培养要求,增加实验教学比重,确保人文社会科学类本科专业不少于总学分(学时)的20%;理工类本科专业不少于25%

第三条 本规定只适用于校内实验教学。社会调查、专业见习和社会实习等社会实践类课程按照《山东政法学院全日制本科生社会实践课程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政法学院实习教学工作管理规定》执行;毕业论文按照《山东政法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管理规定》执行;军训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 根据我校特点,实验教学管理由教务处和院系部共同实施。

  教务处的主要职责是:制订实验教学发展规划;协调实验室建设;制订实验教学有关规章制度;构建实验教学检查、评价体系;审定实验教学大纲、审核实验教学计划;监控、评价实验教学运行;收集、汇总实验教学的有关资料。

  院系部的主要职责是:制订本院系部各专业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拟定本院系部实验室建设方案;组织、指导、检查、考核、总结本院系部实验教学工作;收集、整理实验教学档案资料,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章 开课条件

第五条 开设实验课程,须有相应课程的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大纲格式见附件一)。

实验课程教学大纲的内容通常包含:实验课程的目的与要求、学时、适用专业、教学内容、考核办法、参考教材等。

内含于理论课的实验课程,须按照上述要求制定实验教学部分的教学大纲,并报教务处存档。

第六条 实验教学大纲的制订或修订须遵循如下程序。

1.由课程主讲教师或相关教师起草;

2.经专业教研室讨论,并征求实验中心意见,教研室主任签署意见后,报院系部;

3.经院系部主管教学的领导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七条 开设实验课应有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或指导书由任课教师根据实验教学大纲选用或编写(实验教学指导书格式见附件二)。

理工科类课程实验指导书主要内容包括实验目的、原理及方法、所需实验仪器设备、操作步骤、注意事项及思考题等。

文科类课程实验指导书主要内容包括实验目的、技能及要求、所需实验软件或案例素材、实验组织方案、思考题等。

第八条 丰富实验课程资源,强化实验教学管理,保证实验课开出率。

列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实验必修课程,必须保证开出;已经开出的实验选修课程和已通过验收列入课程资源库的新开发实验选修课程,每学年至少开出一次,统一录入学生选课系统,供学生选课;内含于理论课的实验教学环节应单列课时,保证开足。

第九条 实验课程须制订独立的实验教学计划书,内容包括实验教学的课程名称、课程性质、学时数、实验指导教师、开课地点、实验学生人数等,(实验教学计划书格式见附件三)。

实验教学计划书一式三份,实验教学中心(室)、院系部、教务处各存一份。

第十条 实验所需耗材由各院系部实验室管理员根据实验教学指导教师提交的申请表购置。法学实验耗材由实验教学指导教师填写申请表后,直接交法学教学实训中心管理办公室,由中心实验管理员统一购置。

实验教学指导教师应在每次实验课开课一周前提交实验耗材购置申请表。

第十一条 对首次开讲实验课的教师施行岗位培训及实验课试讲制度。未经过培训或未通过试讲的教师不得开讲实验课程。

第三章 实验教学运行

第十二条 实验教学指导教师开设实验课程应遵守《山东政法学院实验教学指导教师工作规范》;学生在实验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山东政法学院学生实验守则》。

第十三条 各专业应保证教学计划规定的实验课程开课比例,不断完善实验项目,逐步构建起层次分明、模块多元、相互衔接的实验教学体系。

第十四条 实验项目须保持一定的稳定性。为满足不断发展的人才需求,确需变动实验项目的,有关院系部要组织本专业教师和实验室人员进行论证。

变动实验项目须由实验教学指导教师填写《实验项目变动申请表》,并经院系部主管教学的领导审批后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两个以上教师同开一门实验课程的,实验指导教师应集体备课,制定统一的实验课程教学方案。

学校在理论课课酬计算标准基础上,参照实验课程上课人时数,适当提高实验课课酬换算系数。

对于不需要另行制定教学组织方案的上机课、体育课、听力课、会话课等课程不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各专业应建立统一的实验教学档案,按实验室分类管理。实验教学档案以教师为单元,分学年学期建立。完整的实验教学档案资料包括教学大纲、教学进度表、实验教学日志、听课记录、实验作业、实验心得体会(课程结束后)、实验课成绩共8项内容。

第十七条 学校实验室实行开放管理,按照《山东政法学院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实验教学考核

第十八条 实验课的考核,应按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可采取笔试、口试、答辩、操作等多种形式进行,并根据实验出勤情况、实验操作及实验报告等综合计算成绩。考核不及格者,应当补考或重修。

第十九条 学生无故缺席实验课必须补做。经批准因病、因事请假的,实验室按计划安排其补做;缺课累计超过实验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不能参加该实验课程的考核,应当重修。

第五章 实验教学质量检查与评估

第二十条 实验教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评估统一纳入学校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

各实验室负责人应认真听取有关本实验室教学情况的评价,并及时采取措施改进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实验室要建立实验教学情况的检查和考核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对检查考核要做书面记录,重要内容要存档备案。

第二十二条 各院系部主管实验教学的负责人要掌握本单位实验教学的总体情况,对一些重点实验课程或学生反映意见较多的课程,应作现场抽查,及时处理。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及设备管理部门应协同教务处检查实验开出情况,了解实验中存在的设备、环境条件等问题,并协调解决。对按任务已分配经费而未开出或少开出,以及任意减少学时的,各院系部应及时处理。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是实验教学质量检查与评估的一项重要内容,不符合安全管理要求或发生安全事故的,本年度内评价结果一律为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1.山东政法学院实验教学大纲

2.山东政法学院实验教学指导书

3.山东政法学院实验教学计划书

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附件1

山东政法学院

实验教学大纲

【课程名称】 【课程类别】

【编 写】 【审 定】

【课程学时】 【实验学时】

【适用专业】 【先修课程】

一、实验教学的目的(介绍本门课程的总体教学目的)

二、实验教学的基本要求(培养学生哪些技能)

三、教学内容

实验项目一(实验项目名称)

1、预习要求(教师为保证实习效果所布置的预习内容)

2、实验目的(该实验项目培养学生哪些技能)

3、实验内容(该实验项目的内容提要)

4、实验组织方案

5、实验学时: (实验项目学时分配)

四、实验项目及学时分配

序号

实验项目名称

学时

要求

类型

主要设备

实验室

五、考核方式

六、参考书目

附件2

山东政法学院

实验教学指导书

【课程名称】 【课程类别】

【编 写】 【审 定】

【课程学时】 【实验学时】

【适用专业】 【先修课程】

实验一:(实验项目名称)

一、实验目的(实验项目的目的)

二、原理与方法/技能与要求(理工科类课程填写实验项目的原理与方法;文科类课程填写培养技能和要求)

三、所需仪器设备/所需实验软件及案例素材(理工科类课程填写所需仪器设备;文科类课程填写实验软件及案例素材)

四、操作步骤/实验组织方案(理工科类课程填写操作步骤;文科类课程填写实验组织方案)

五、思考题


附件3

山东政法学院实验教学计划书

学年第 学期

院系部(公章) 实验(实训)中心名称 填表日期

序号

实验课程名称

是否独

立设课

实验

学时

实验

周学时

实验

周数

实验学生

所在专业、年级

实验学生

人数

指导教师

姓名/职称

实验准备

人员姓名

备注

本表于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填好,一式三份连同电子版报送实验(实训)教学中心、院系部、教务处分别存档。

实验(实训)教学中心/实验室(签字) 分管教学院系部领导(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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