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教学管理

山东政法学院实验(实训)教学指导教师工作规范

作者:  |  编辑:  |  发布时间:2015-03-16  |  点击数:  

为规范实验(实训)(下称“实验”)教学活动,改进教学质量,提高人才培养水平,特制订实验教学指导教师工作规范。

1.在实验课前应按照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选定或编好实验指导书,检查实验仪器设备性能,认真设计、准备实验,保证实验课顺利进行。

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指导书(实训说明)应在开课前一周内上传到网络教学平台。

2.第一次上实验课,指导教师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对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又不听从指导的学生,指导教师有权责令其停止实验,并另行安排时间通知学生重做。

3.指导实验教学应严格要求,实验前要认真检查实验预习情况,合格者方准进行实验;实验过程中,须在场巡视指导,解答实验中出现的问题;实验完成后,应进行实验小结,并带领学生做好设备复位和室内卫生。

4.实验过程中,如发现仪器设备有异常情况,应立即责令学生停止使用,以消除安全隐患,并配合实验管理员调查事故原因。

5.认真批改实验报告,对不符合要求的报告,应退还学生令其重做。对于按规定不需要提交实验报告的课程,应指出学生存在的问题,传授正确的方法技能,并将出现的问题记录在案。

6.在实验课结束时,最迟在学期期末考试结束前,对学生的实验课成绩作出全面评定,并按比例记入课程总成绩。对于单独设课的实验课,必须对学生作出全面的成绩考核与评定,并按教务处有关规定报送实验成绩。

7.对实验课程做出全面总结,查找问题,改进教学。

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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