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材管理

山东政法学院教材管理办法

作者:  |  编辑:  |  发布时间:2015-03-16  |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提高学校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教材,是指学生使用的以电子介质或纸张介质为载体,经国家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批准,公开出版发行的教科书、教学参考书等;也包括经学校批准印刷的非公开出版发行的内部讲义、教学参考资料等。

第三条 教材管理主要包括教材编写、教材选用、教材评估、教材订购、教材发放与领用、教材结算等内容。

第二章 教材管理机构

第四条 学校教学委员会负责对全校教材工作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规划、审定,推进学校教材研究、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教材选用和编写质量。

第五条 教务处是学校对教材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的主管部门,全面负责学校教材建设及管理工作,教材科是教务处下设的具体工作机构。具体工作职责包括:

1.提出学校教材建设规划和落实措施;

2.提出制定、修改教材工作管理制度的建议;

3.组织学校自编教材建设立项;

4.制定教材使用及采购计划;

5.教材的采购、管理与发放;

6.教师参考书及图书资料的采购与发放;

7.自编教材、教学大纲及教学参考书的出版事宜;

8.开展教材质量评估,征求、收集对使用教材的意见,提出更换、自编教材的建议;

9.按照学校财务管理规定,合理使用教材经费,进行教材成本核算;

10.其他与教材建设、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六条 教材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学校教学委员会负责学校教材建设的研究、规划、指导和评审等工作,教务处负责学校教材建设与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院系部负责本单位的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三章 教材选用

第七条 教材选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1.择优原则:优先选用国家级、部级规划教材,优先选用国家级、省部级优秀教材奖获奖教材,具有较高的文图水平和印刷质量。

2.择新原则:选用教材应具有与本学科发展相适应的科学水平,有较强的理论性、系统性和先进性,在同类教材中,优先选用近3年出版的新教材或修订版教材。

3.适用原则:教材选用应服从服务于专业人才培养的知识、能力、素质发展要求,与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课程教学目标相一致,符合学校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特色要求,注重科学性、思想性、先进性、启发性和教学内容上的适用性。

第八条 教材选用要求

1.为保证教学质量,凡是教学计划安排的必修课、专业必选课应当选用教材,选不到合适教材时可自编讲义;同一门课程原则上只选用一种教材;公共选修课可根据需要选用教材,学生自愿购买。

2.实施双语教学的课程,在保证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尽量选用国外优秀教材、影印教材或其它双语教材。

3.各院系部要结合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根据所承担的教学任务,认真对照教学安排选用教材,防止错订、漏订、重复征订教材。

4.教材一经选定、购进,必须按计划使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用。

5.未经学校立项,教师(含外校)自行出版、参编或包销的教材,原则上不得选为学校使用教材。

6.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学生推销征订计划之外的教材、教辅、教学参考书等学习资料。

第九条 教材选用程序

1.教师申请。任课教师提出拟选用教材,填写《山东政法学院教材更新申请表》,报教研室;

2.教研室审议。教研室主任组织教师或相关学科专家集体审议任课教师的申请,提出教材使用意见报院系部;

3.院系部汇总。院系部分析论证教研室上报的意见,提出本单位教材使用计划,填写《山东政法学院教材选用统计表》,报教务处;

4.学校审定。学校教学委员会审定各院系部各专业的教材使用计划,交教务处统一订购教材。

第十条 教务处应注意收集有关教材的出版发行信息,供教师作选用教材参考,并及时向有关院系部、分管校领导通报。

第四章 教材订购

第十一条 凡学校教学需要的教材,一律由教务处负责采购,学校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自行采购并向学生提供教材。

第十二条 教务处教材科应按照教学计划和学生人数,认真制定教材的采购计划,采购数量原则上不超过一个学期的用量。

第十三条 学校承担除普通教育以外其他教学任务的教学单位,应及时将专业培养方案制定和变更情况、教学计划执行情况、各专业招生人数、教学时间等向教务处通报。

新开办的教学班,应在开课前一个月将课程设置和学生人数报教务处。

第五章 自编教材

第十四条 自编教材是指由我校教师担任主编,由正规出版社正式出版、拟在我校有关课程教学中正常使用的教材。

学校教师根据教学需要编写经学校批准印刷的非公开出版发行的内部讲义、教学参考资料等,参照自编教材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自编教材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教务处负责提出教材建设规划并报学校教学委员会审定,院系部负责教材具体建设事宜。

第十六条 自编教材编写采取项目管理模式。学校每年组织一次教材建设立项,与教学研究课题立项同时进行。教材建设立项须经编者申请、院系部同意、学校教学委员会审定。

项目负责人担任自编教材主编,主编对全部书稿的质量负责,对书稿内容进行审稿、统稿。项目组成员即为自编教材编写组成员,参编人员对自己完成的书稿应文责自负,并独立承担相应后果。

第十七条 编者的资格条件

自编教材主编应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

2.具有本学科或本专业领域较高的学术地位、学术影响和丰富的本科教学经验,至少要有讲授本课程两轮次以上的教学经历。

自编教材参编人员应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

2.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从事本门课程两轮以上的教学实践。

第十八条 学校鼓励教师编写填补空白的教材或具有特色的教学辅助教材。对已有正式出版的高质量优秀教材的各专业核心主干课程,原则上不再组织新教材的编写。

第十九条 学校自编教材由教务处负责与出版社签订合同,交由出版社按照国家标准编辑出版。对达不到国家出版标准要求的教材,由主编负责主持修改,修改后仍达不到出版标准的不予出版,自行出版的不得在校内使用。

第二十条 自编教材稿酬由教务处教材科与主编签订合同,所需经费列入学校建材建设基金,稿酬按照30/千字标准支付。公开出版的,由出版社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稿酬。

第二十一条 学校鼓励、支持教师主编或参加国家级、省级规划教材的编写;对列入国家级、省级规划教材建设项目和国家级、省级精品课程教材建设项目给予不同额度的资助。

第六章 教材质量评价

第二十二条 教材质量评价的目的:加强教材选用监控,保证教材选用质量,防止劣质教材进入课堂。

第二十三条 教材质量评价的时间及范围:教材质量评价通常每学年进行一次。评价范围为我校使用的普通本专科必修课程、专业必选课程所选用的教材,包括我校教师自编的讲义。

第二十四条 教材质量评价组织:学校建立教材质量跟踪调查档案,搜集学生、教师对使用教材的评价,为教材选用提供依据。教材评估工作由教务处牵头,各院系分别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教材质量评价结果使用:评估结果对教材选用起指导作用。教师对教材的评估结果作为是否继续选用该教材的重要依据,学生对教材的评估结果供教师选用教材时参考。师生评价较差的教材不再继续选用。

第七章 教材的保管与发放

第二十六条 教务处应建立教材使用与管理档案,使教材管理工作有序、高效。

第二十七条 教务处对购入和自编的教材,应认真组织验收,及时分类入库、记帐。

第二十八条 对库存教材应妥善保管,作好防火、防潮工作,对数量定期清点、统计,并对库存情况进行分析,防止教材库存不足或积压。

第二十九条 教材发放原则上以班为单位,要严格按照经过核定的交费学生人数发放,并认真作好登记。

教材发放应附发放清单,清单应列明发放教材的名称、金额及教材费余额、欠款金额。发放清单应当在教室内张贴公示。

第三十条 第二学位班学生所需教材以班级为单位到教材科购买,转学、复学、重修学生及进修生所需教材由学生个人到教材科购买。

第三十一条 学生领取教材后,如发现缺页、倒装等质量问题,以致影响阅读的,可到教材仓库更换。

第八章 教师参考书

第三十二条 任课教师依据教务处核定的学期教学任务领取教材一套(本)。凡担任重复课而版本不变者,不能重复领取。

教师连续讲授同一门课程,如教材版本无变化,一般两年领取一次。

教材应当给督导专家和院系部发放样本,自编教材应发给参编人员每人十本。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为任课教师提供一定经费用于购买教学参考书。新进教师的教师参考书经费由学校于次年拨付。教师参考书由教师自行选定,但不得超越专业使用范围。

教师外出参加学术活动、进修,需要购买参考书的,应经院系部领导批准、教务处同意,所购参考书与发票一致的,在学校核定的教师参考资料费额度内予以解决。

第三十四条 教师参考书的发放,应认真作好登记。登记的内容应包括书名、出版单位、单价、金额、领取人及领取日期。

第九章 教材经费

第三十五条 教材经费的管理,应严格遵守学校财务管理规定,加强教材成本核算与管理,定期向学校呈报月及年度财务报表并接受学校财务主管部门及审计部门的监督、审计。

教材财务与学校天平书店财务应分帐管理,分别核算,分别呈报财务报表。

第三十六条 学校在教材帐户上设立教材建设基金,用于自编教材的稿酬发放、出版资助和奖励。该基金专款专用,保证学校教材建设资金需要。

第三十七条 教材经费由学校统一收取,并单立帐户,保证专款专用。

学校为必需的教材周转资金提供保障。

第三十八条 学生的教材、资料费由学校统一收取,任何办学单位或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不交或少交并不得索要回扣。

第三十九条 学校预收的学生教材费应当适时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第四十条 学生中途退学,应持退学证明、交费收据到教材仓库核定金额后到教材科财务室办理结算。教材费结算时对已经发放、使用的教材一律不退,所收教材费多余部分应予退还。

第十章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山东政法学院教材管理办法》(鲁政院〔200961号)同时废止。

〇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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