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材管理

山东政法学院教材管理办法

作者:  |  编辑:教务处  |  发布时间:2022-07-14  |  点击数:  

山东政法学院教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普通高等学校教材建设的意见,进一步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提高学校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办法》(教材〔20193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材是指提供学校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学生使用的教学用书,以及作为教材内容组成部分的教学材料(如教材的配套音视频资源、图册等)。

第三条 教材必须体现党和国家意志,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体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要求,体现中国和中华民族风格,体现党和国家对教育的基本要求,体现国家和民族基本价值观,体现人类文化知识积累和创新成果。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扎根中国大地,站稳中国立场,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学生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成为担当中华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第四条 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严格按要求使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党委对学校教材工作负总责。学校成立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意识形态、教学等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其他校领导为成员。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教材建设与选用等工作中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统揽学校教材建设与管理的顶层设计和整体规划。

第六条 学校组建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学校聘用专家组成,负责学校教材的建设规划、选用审核、质量管理等工作。

学校各教学单位成立本单位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教材建设规划、选用审核、质量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教务处、研究生处是学校对教材工作实行统一建设和管理的牵头部门,教务处负责学校本专科教材建设及管理的具体工作,研究生处负责研究生教材建设及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  教材规划

第八条 学校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教材建设规划,结合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和学科、专业优势,组织各教学单位推进实施教材建设规划工作。

第九条 学校鼓励编写服务国家和地方发展战略需求、教学紧缺、实践性强的教材,鼓励建设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多种介质综合运用、表现力丰富的新形态教材。

第四章 教材编写

第十条 教材编写依据学校教材建设规划以及学科专业或课程教学标准,服务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教材编写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有机融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传统、法治意识和国家安全、民族团结以及生态文明教育,努力构建中国特色、融通中外的概念范畴、理论范式和话语体系,防范错误政治观点和思潮的影响,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努力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充分反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反映相关学科教学和科研最新进展,反映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对人才培养提出的新要求,全面准确阐述学科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方法和学术体系。选文篇目内容积极向上、导向正确,选文作者历史评价正面,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三)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人才培养规律,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结构严谨、逻辑性强、体系完备,能反映教学内容的内在联系、发展规律及学科专业特有的思维方式。体现创新性和学科特色,富有启发性,有利于激发学习兴趣及创新潜能。

(四)编排科学合理,符合学术规范。遵守知识产权保护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有民族、地域、性别、职业、年龄歧视等内容,不得有商业广告或变相商业广告。

第十一条 教材编写人员应经学校党委审核同意并予以公示。编写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四个自信”,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持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历史观、文化观、宗教观,没有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学术功底扎实,学术水平高,学风严谨,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熟悉高等教育教学实际,了解人才培养规律。了解教材编写工作,文字表达能力强。有丰富的教学、科研经验,新兴学科、紧缺专业可适当放宽要求。

(三)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社会形象和师德师风。

(四)有足够时间和精力从事教材编写修订工作。

第十二条 教材编写实行主编负责制。主编主持编写工作并负责统稿,对教材总体质量负责,参编人员对所编写内容负责。

主编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学术导向,政治敏锐性强,能够辨别并抵制各种错误政治观点和思潮,自觉运用中国特色话语体系。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在本学科有深入研究和较高造诣,或是全国知名专家、学术领军人物,在相关教材或学科教学方面取得有影响的研究成果,熟悉教材编写工作,有丰富的教材编写经验。

第十三条 校编教材须及时修订,根据党的理论创新成果、科学技术最新突破、学术研究最新进展等,充实新的内容。建立校编教材周期修订制度,原则上按学制周期修订,及时淘汰内容陈旧、缺乏特色或难以修订的教材。

第十四条 学校加强教材编写队伍建设,注重培养优秀编写人才;支持知名专家、学术领军人物、学术水平高且教学经验丰富的学科带头人、教学名师、优秀教师参加教材编写工作。加强与出版机构的协作,参与优秀教材选题遴选。应发挥学科优势,组织编写校本教材,提升教材的原创性,打造精品教材,扩大学术影响力。

发挥学校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专家委员会在跨校、跨区域联合编写教材中的作用。

第十五条 校编教材编写采取项目管理模式。学校每年组织一次教材建设立项、结项。教材建设立项、结项须经编者申请、教学单位同意、学校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专家委员会审定。

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教材建设专项资金资助教材建设,经费主要用于教材建设的调研、出版等方面。

第五章  教材审核

第十七条 学校教材严格执行凡编必审。

教材审核应对照本办法第三条、第十条的具体要求进行全面审核,严把政治关、学术关,促进教材质量提升。政治把关要重点审核教材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学术把关要重点审核教材内容的科学性、先进性和适用性。

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标准要有机融入教材内容,不能简单化、“两张皮”;政治上有错误的教材不能通过;选文篇目内容消极、导向不正确的,选文作者历史评价或社会形象负面的、有重大争议的,必须更换;教材编写人员政治立场、价值观和品德作风有问题的,必须更换。

严格执行重大选题向教材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备案制度。

第十八条 教材审核人员应包括相关学科专业领域专家和一线教师等。学校组织教材审核时,应有一定比例的校外专家参加。

审核人员须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要求,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较强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客观公正,作风严谨,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同意。

实行教材编审分离制度,遵循回避原则。

第十九条 教材初审由教务处、研究生处负责组织。初次审核结果报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专家委员会审议,经集体充分讨论,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得出审核结论。审核结论分“通过”“重新送审”和“不予通过”三种。

校编教材审核实行盲审制度。

第六章 教材选用

第二十条 学校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教材选用工作,制定教材选用管理办法,明确各类教材选用标准和程序。

学校成立教材选用机构,承担教材选用工作,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专家须占有一定的比例。充分发挥学校教务处等有关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部)在教材选用使用中的重要作用。

第二十一条 教材选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凡选必审。选用教材必须经过审核。

(二)质量第一。优先选用近三年出版的国家和省级规划教材、精品教材及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优秀教材。

(三)适宜教学。符合学校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要求,符合教学规律和认知规律,便于课堂教学,有利于激发学生学习兴趣。

(四)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肃选用纪律和程序,严禁违规操作。

政治立场和价值导向有问题的,内容陈旧、低水平重复、简单拼凑的教材,不得选用。

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及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思政类、人文社科类课程教材由学校统一使用。

第二十二条 教材选用坚持集体决策原则。建立学校、教学单位两级教材选用审核制度。

各教学单位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教材选用工作。各教学单位组织专家通读备选教材,提出审读意见。在教学单位党组织的监督指导下,本单位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小组对备选教材进行政治、学术等方面的集体审核与政治把关(政治把关须有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专家参与),集体讨论审定选用教材,提出审定意见,报学校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专家委员会审议。

选用结果实行公示和备案制度。教材选用结果在学校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备案。学校党委重点对哲学社会科学教材的选用进行政治把关。

第二十三条 选用境外教材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执行。坚持按需选用,凡选必审,严格把关。需要选用境外原版教材的课程,原则上优先选用国内出版社引进的影印、翻译、编译版境外教材。课程主讲教师必须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小组组织专家对教材的科学性、先进性、适应性、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进行审查,形成书面审查意见,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提交学校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专家委员会审议,报学校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四条 为保证教学质量,凡是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必修课应当选用教材,选不到合适教材时可自编讲义;同一门课程原则上只选用一种教材;选修课可根据需要选用教材。

第七章 教材征订

第二十五条 凡学校教学需要的教材,统一由教务处按照招投标程序进行采购,严禁由教学单位、班级和个人私自组织学生采购教材。

第二十六条 各教学单位按照“教务管理系统”中已排课程通知任课教师填报选用教材,任课教师根据本单位教材选用结果,于规定时间内填报所选用教材,由各教学单位汇总并经分管教学领导签字加盖教学单位公章后报教务处。

第二十七条 学校教学计划安排的必修课应当选用并订购教材,选修课任课教师根据教学需要决定选用教材的,应当统一订购。

第二十八条 教材一经选定并采购,必须按计划使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学生推销征订计划之外的教材、教辅、教学参考书等学习资料。

第八章 教材质量评价

第二十九条 为加强教材选用管理,保证教材选用质量,防止劣质教材进入课堂,学校定期进行教材质量评价工作。

第三十条 教材质量评价通常每学年进行一次。评价范围为学校使用的普通本专科必修课程、专业必选课程所选用的教材,包括学校教师自编的讲义。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材质量跟踪调查档案,搜集学生、教师对使用教材的评价,为教材选用提供依据。教材评估工作由教务处牵头,各教学单位分别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教材质量评价结果对教材选用起指导作用。教师将教材的评价结果作为是否继续选用该教材的重要依据,学生对教材的评价结果供教师选用教材时参考。

第九章 支持保障

第三十三条 学校统筹利用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支持教材建设,保障教材编写、审核、选用、研究和队伍建设、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第三十四条 把教材建设作为学校学科专业建设、教学质量、人才培养的重要内容,纳入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考核评估体系。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优秀教材编写激励保障机制,着力打造精品教材。遵循“教学与科研并重”原则,在认定成果时参照科研工作考核与评价奖励办法予以认定,但不予重复认定。

承担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编写修订任务,主编和核心编者视同承担国家级科研课题;承担国家规划专业核心课程教材编写修订任务,主编和核心编者视同承担省部级科研课题,享受相应政策待遇,作为参评国家重大人才工程的重要成果;承担校编教材编写修订任务,教材评价优秀的,主编和核心编者视同承担厅局级科研课题,享受相应政策待遇。审核专家根据工作实际贡献和发挥的作用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教材编审工作纳入所在单位工作量考核,作为职务评聘、评优评先、岗位晋升的重要指标。落实国家、省级和学校教材奖励制度,加大对优秀教材的支持。

第十章 教材的保管与发放

第三十六条 教务处应建立教材使用与管理档案,保证教材管理工作有序、高效。

第三十七条 教务处对购入和自编的教材,应认真组织 验收,及时分类入库、记帐。

第三十八条 对库存教材应妥善保管,作好防火、防潮 工作,对数量定期清点、统计,并对库存情况进行分析,防止教材库存不足或积压。

第三十九条 教材发放原则上以班级为单位,要严格按照经过核定的在校学生人数发放,并认真作好登记。

教材发放后应及时制作发放清单,清单应列明发放教材的名称、金额。发放清单应当在教室内张贴公示。

第四十条 第二学位班学生所需教材以班级为单位由教材科采购,转学、复学、重修学生及进修生所需教材可以委托教材科采购。

第四十一条 学生领取教材后,如发现缺页、倒装等质量问题,以致影响正常使用的,可到教材仓库更换。

第十一章 教师参考书

第四十二条 任课教师依据教务处核定的学期教学任务领取教材一套(本)。凡担任重复课而版本不变者,不能重复领取。

教师连续讲授同一门课程,如教材版本无变化,一般两年领取一次。

教材应当给督导专家和院()发放样本,自编教材应发给参编人员每人十本。

第四十三条 学校为任课教师提供一定经费用于购买教学参考书。新进教师的教师参考书经费由学校于次年拨付。教师参考书由教师自行选定,但不得超越专业使用范围。

第四十四条 教师参考书的发放,应认真作好登记。登记的内容应包括书名、出版单位、单价、金额、领取人及领取日期。

第十二章 教材经费

第四十五条 教材经费的管理,应严格遵守学校财务管理规定,加强教材成本核算与管理,定期向学校呈报月及年度财务报表并接受学校财务主管部门及审计部门的监督、审计。

第四十六条 学校在年度教学经费预算中设立教材建设基金,用于自编教材的稿酬发放、出版资助和奖励。该基金专款专用, 保证学校教材建设资金需要。

第四十七条 教材经费由学校统一收取,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四十八条 学校严格遵循非营利性原则,按学年统一收取学生教材、资料费,任何办学单位或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不交或少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索要回扣。

第四十九条 学校预收的学生教材费应当据实结算, 多退少补。

第五十条 学生中途退学,应持退学证明、交费收据到教材科核定金额后到财务处办理结算。教材费结算时对已经发放、使用的教材一律不退,所收教材费多余部分应予退还。

第十三章 检查监督

第五十一条 学校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检查监督。

第五十二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教材须停止使用,视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影响,由教务处上报学校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违规行为,并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

(一)教材内容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存在问题。

(二)教材内容出现严重科学性错误。

(三)教材所含链接内容存在问题,产生严重后果。

(四)盗版盗印教材。

(五)违规编写出版国家统编教材及其他公共基础必修课程教材。

(六)用不正当手段严重影响教材审核、选用工作。

(七)未按规定程序选用,选用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教材。

(八)在教材中擅自使用国家规划教材标识,或使用可能误导高校教材选用的相似标识及表述,如标注主体或范围不明确的“规划教材”“示范教材”等字样,或擅自标注“全国”“国家”等字样。

(九)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研究生处负责解释,学校教材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具有最终解释权。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政法学院教材管理办法》(鲁政院〔201440号)同时废止。学校此前的相关规章制度,与本办法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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