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文字

山东政法学院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的实施意见

作者:  |  编辑:  |  发布时间:2015-03-16  |  点击数: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推进我校的语言文字工作,营造良好的语言环境,提高师生的语言素质,拟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提高认识,建立健全语言文字工作机构
学校定期或不定期对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成员进行调整,优化领导队伍组成,同时下设语言文字工作办公室,挂靠教务处,负责全校的语言文字工作。学校各级领导要充分重视,切实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把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列入正常工作的议事日程,认真抓紧抓好。
二、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扩大其影响和宣传力度
1、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塑质版)挂在各教学楼、实验楼等教学场所的显要处。
2、学校广播站定期宣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3、要把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贯穿在教学和各项工作中,并在规章制度中加以明确要求。
4、充分利用网络建设好学校语言文字网站,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三、定期组织普通话培训班和达标测试工作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指出,“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师、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影视话剧演员、讲解员、话务员、导游和公共服务行业人员以及其他以普通话为工作语言(服务用语)的相关人员,应当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应当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凡以普通话为工作语言的岗位,在招考工作人员时应当进行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相应等级标准的方可录用。”为达到这一要求,我校将定期举办普通话培训班。由我校获得省级测试员资格证书的教师授课。每期利用一个月的时间集中培训几次,其余时间学生根据培训要求进行强化练习,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后,进行校内达标测试。
四、将普通话的使用情况纳入教学质量考核体系
通过文件规定,凡在我校任课的教师,将把在授课中是否使用普通话和普通话的水平纳入教学质量考核的内容之一,普通话不达标的教学质量考核不合格,为广大学生听课扫除语言障碍,提高教学效果。
五、将普通话纳入教学奖的评选指标
在教学优秀奖评选办法中将普通话水平作为评选的一项重要条件之一,凡是普通话不达标者视为不合格,不得参加所有教学奖项的评选工作。
六、实施青年教师持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制度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今后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将逐步实行持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制度”的要求,我校在每年对青年教师进行普通话培训和测试的基础上,将在青年教师中逐步实行持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制度。对新进师资要把是否使用普通话作为一项考查指标。
七、在学生中积极推广普通话
每年9月份的第三周为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要利用这一机会加大推普宣传力度,在学生中大力提倡使用普通话,使学生树立语言规范意识和推普参与意识。为做到“把普及普通话纳入学校的培养目标和教学内容”,学校开设语言文字的选修课和知识讲座,争取我校各专业毕业生普通话全部达标。
八、做好文字规范工作
公文、公章、标志牌、电子屏幕用字,教学会议宣传用字,涉外活动名卡用字等均应使用规范的简化字,做到校园用字规范化、标准化。
推广普通话,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是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高等学校是文化传播的重要阵地和培养人才的摇篮,通过学习宣传,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的精神深入人心,在全校努力营造与建设高水平特色大学相适应的良好的语言文字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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