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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政法学院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办法

作者:  |  编辑:  |  发布时间:2015-03-16  |  点击数:  

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是促进普通话普及和应用水平提高的基本措施之一。为了加强对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宏观管理,促使其更加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教育部《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16 号)、《山东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语办字〔2011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及学校普通话测试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普通话水平测试的性质

第一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Putonghua Shuiping Ceshi缩写为PSC) 是对应测人掌握和运用普通话所达到的标准程度的检测,也是对应测人运用普通话进行交际的能力水平的测试和评价。

第二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的目的是评定应测人普通话所达到的水平等级。通过测试,促进普通话的普及,并在普及的基础上逐步提高我校师生的普通话水平,提高现代汉语规范化程度。

第二章 普通话水平测试的工作机构

第三条 山东政法学院普通话培训测试站(以下简称“校培训测试站”)是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校语委”)的下设机构,在校语委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校培训测试站设在教务处。

第四条 校培训测试站是全校普通话水平测试和培训工作的实施机构,负责组织和协调普通话水平测试和培训工作,并根据山东省语言文字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语委办”)的工作要点制订学校普通话水平测试和培训的工作计划,并上报省语委办。

第三章 培训测试站的工作职责

第五条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山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促进普通话普及和应用水平提高。校培训测试站接受省语委办的业务指导,负责组织全校教师和学生的普通话培训工作,负责组织全校学生普通话水平测试及等级证书的发放工作。

第六条 加强对普通话水平测试员队伍的建设。校培训测试站每年选送普通话水平达到规定要求的人员参加国家及省语委组织的普通话水平测试员培训班学习。

第七条 组织校普通话测试员的业务学习和培训。校培训测试站每年对测试员进行一次工作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测试能力、测试工作量、遵守测试工作纪律情况等。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测试员给予批评教育或暂停其测试工作。

第八条 接受并完成省语委办和校语委安排的其它相关工作任务。

第四章 普通话水平测试员的工作职责

第九条 努力学习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普通话水平测试、培训的业务知识。

第十条 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发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普通话水平测试(PSC)大纲》。

第十一条 积极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服从校培训测试站的测试安排及调度。

第十二条 坚持测试标准,提高测试水平,认真填写相关表格。做到不打人情分,不打随意分。

第十三条 测试员应带头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积极推广普通话,积极参与“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和校培训测试站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章 测试对象及其达标要求

第十四条 我校在籍学生均可报名参加普通话培训和测试。学生在校期间,可任意参加学校组织的每次测试,但毕业前必须通过合格测试(成绩达到二级乙等或以上)获得证书,否则,缓发毕业证书。

第六章 普通话水平测试的规程

第十五条 校培训测试站每年开展12次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测试前两个月组织报名和培训。在籍学生以班级为单位组织报名,并由所在院系汇总、审核后统一上报校培训测试站。

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先培训,后测试;不培训,不测试”的要求,校培训测试站对应测人测前集中组织培训,培训课时为4学时。

第十七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执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发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和《普通话水平测试(PSC)大纲》。普通话水平测试试卷全部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提供的普通话水平测试试题。校培训测试站安排专人负责领取、保管,并做好试卷的保密工作。

第十八条 我校普通话水平测试使用计算机辅助测试方式。利用“国家普通话水平信息管理系统”完成报名、测试任务分配、准考证打印、评测、证书打印等普通话报名、测试全部流程。

第十九条 校培训测试站须在计划测试时间20个工作日前上报加盖公章的书面《山东省普通话水平测试报表》至省语委办,报告测试具体时间、地点、人数。

第二十条 我校普通话水平测试地点设在山东政法学院实践实训中心,考场应具备测试室、备测室、候测室、考务办以及必要的工作条件,整洁肃静,标志明显,在醒目处张贴应测须知事项。

第二十一条 监考人员应佩戴 “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监考证”或“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证”上岗。监考人员不得在考场从事与考试无关的事情。

第二十二条 应试人持准考证和身份证件按时到达指定候测室候测。应试人提前 10分钟进入备测室领取考题,其中说话题二选一。

第二十三条 测试时,由监考人员对应试人身份核对无误后,引导应试人找到考试机。应试人不得携带任何物品(包括书本、纸张、通讯工具等)进入测试室,不得与其他测试人说话,否则按作弊处理。

第二十四条 每天测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将测试录音及时上传至省语委办服务器,以防测试录音数据丢失。

第七章 成绩及证书管理

第二十五 普通话水平测试成绩由校培训测试站认定,并将普通话测试成绩的信息上报山东省语委办,经审定后,交校培训测试站保存。  

第二十六条 《普通话测试等级证书》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统一印制,由国家普通话水平信息管理系统直接生成编号,全国通用。等级证书遗失,可在校培训测试站查对成绩后,提出补发申请,由省语委办补发证书。伪造或涂改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无效。

第二十七条 普通话等级自上而下分为一、二、三级,每个级别分为甲、乙两个等次。测试成绩为一级乙等的,由校培训测试站申报,省语委办复审认定合格后,颁发相应等级的《普通话测试等级证书》。测试成绩为一级甲等的,由省语委办统一汇总报送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机构复审认定。

第八章 收费标准及管理

第二十八条 普通话测试和培训收费标准按照省教育厅(鲁教财字〔201299号)规定的标准执行,普通话测试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次25元,学生测试前参加培训,共4个学时,收费标准为每人25元,培训配发自编教材。

第二十九条 普通话测试费用由学校管理,用于上缴省语委办的测试费用、计算机测试费、测试员测试费和其他相关的测试费用支出。学校对普通话培训测试费设立专用账号,专款专用,可以跨年滚动支出,实行年度结算,并接受校语委的监督和审计。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由校语委授权校培训测试站负责解释。

〇一三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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